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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貳、本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參、本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肆、公務員懲戒相關法規(93年印行時法規)
伍、有關公務員懲戒司法院解釋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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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疑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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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規疑義解答彙編(民國93年印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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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
友善列印
】
壹、本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二一、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是否可免移付懲戒。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年7月29日76局參字第20018號
【來文詢問內容】
二一、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是否可免移付懲戒。
【本會函覆要旨】
本會認為如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25條第3款規定之案件,自可免予移送。
【本會覆文字號】
76年8月10日76台會議字第1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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