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首頁
聯絡我們
網站地圖
English
本會簡介
業務說明
委員事務分配
查詢服務
法規疑義解答
政府資訊公開
性騷擾防治專區
網路芳鄰
:::
壹、本會函釋公務員懲戒法疑義要旨
貳、本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參、本會懲戒業務座談會決議
肆、公務員懲戒相關法規(93年印行時法規)
伍、有關公務員懲戒司法院解釋解釋文
公告
網頁資料
查
.
主文公告
.
裁判書查詢
.
書狀參考範例
.
法規查詢
.
庭期表查詢
.
開庭進度查詢
:::
-
首頁
>
法規疑義解答
>
公務員懲戒法規疑義解答彙編(民國93年印行本)
>
貳、本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
友善列印
】
貳、本會法律座談會決議
十一、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失職行為,究應採廣義說或狹義說
十一、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失職行為,究應採廣義說或狹義說?
決議:採廣義說,凡與職務有關,當為而不為,不當為而為之或為而不當,均為失職行為。
日期:78年5月26日
瀏覽人數:
10048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3樓 便民專線:02-23111639 分機: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