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職權調查與言詞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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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審議懲戒案件,依法固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為確實瞭解事實真相,使懲戒處分得以公正允當,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特予加強職權調查,強化言詞申辯制度。因此,對於案情複雜、情節重大或事實有待明瞭之案件,均指定若干名委員會同配受委員分赴有關機關詳為查證或通知被付懲戒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到會應詢,予以被付懲戒人言詞申辯,說明陳述之機會,以充分保障被付懲戒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