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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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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審理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石木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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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合議庭依《懲戒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實施辦法》,選任學者就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下稱被付懲戒人)石木欽、上訴人監察院(下稱監察院)指摘第一審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之相關法律爭議,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開庭辯論。計邀詹鎮榮教授、張桐銳教授及劉如慧副教授三位懲戒法學者就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提出書面,並到庭陳述意見。本件已於111年9月2日宣判謹就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一、主文摘要:

  原判決廢棄。

       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主文註釋】:

一、被付懲戒人石木欽因懲戒案件,經本院職務法庭第一審以109年度懲字第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石木欽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

二、監察院,及被付懲戒人,均不服原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三、本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判決後,全案確定。

二、原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違失之事實概要:

(一)職務法庭第一審(下稱原審)審理後,認被付懲戒人有以下之違失 :

1、於86年7月22日至93年6月3日間,與長期在法院涉訟之當事人(關係人)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 ;其間翁茂鍾所委任之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並未迴避,且提供法律意見(詳附表一編號1-1至1-4、 1-6至1-8)。

2、於92年6月20日、93年6月3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就翁茂鍾所涉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或甫經下級審法院宣判而上訴最高法院之案件,在翁茂鍾至最高法院拜會時,毫不避諱,親自接待 (詳附表一編號1-16 、1-20) 。

3、於87年及92年間,以其配偶吳蓉蓉及次子石博涵之名義,購入翁茂鍾為實質負責人之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和公司),及翁茂鍾所經營控制之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安公司)之股票,並於88年間及自96年間起,陸續售出獲利 (詳附表一編號2-1至2-5)。

4、97年間,經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接洽後,由吳蓉蓉以石博涵名義,向佳和公司購買翁茂鍾所持有之聯亞光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公司)股票共100張,並於104、105年間陸續出售獲利 (詳附表二編號2-6至2-7)。上開購入及賣出時點,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97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暨其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訴字第1937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06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 第3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上訴案,合稱應華案),及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字第2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暨其後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上合稱百利案),以及翁茂鍾所涉炒作佳和公司股票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事件 (暨其後之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上訴案,合稱佳和案)之審理期間。

(二)原審並認附表二部分有懲戒必要,因而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之懲戒處分。至附表一部分認雖有違失,但已逾10年追懲期間,故不另為免議諭知。

三、本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應廢棄之理由:

1、法官之懲戒不在對法官個別之違失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性懲罰,而在對被懲戒法官違失行為所徵顯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法官,或雖未達此程度但應施以適當之措施。因此當法官同時或先後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且法官法第52條第1項所定之「應受懲戒行為」應即為經總體觀察評價、判斷所得之一個整體違失行為,並應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之起算點。亦即,法官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又法院應先就法官同時或先後被移送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逐一調查、審認是否存在違失;若然,即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合而認定為一個整體違失行為;於認有懲戒必要時,並應先擇定其懲戒種類,再決定適用如何之追懲期間。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固跨越101.7.6法官法施行前後,但均根源於與翁茂鍾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之案件相關,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關連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自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且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即105.7.29為判斷基點。105.7.29行為終了日距本案監察院彈劾移送繫屬職務法庭之日即109.8.19,僅約4年,並無是否逾修正前、後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或法官法追懲期間之問題。原判決認為超過10年部分已逾追懲期間,應予免議,已有違法。

2、被付懲戒人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105.7.29,綜合比較結果,本諸實體從舊從輕結果,應適用舊法官法之規定。再法官懲戒之目的,不僅在改變法官之不當行為,淘除不適任法官外,也有對現職法官達到懲儆之預防作用。退休或已離職法官之懲戒不限於僅有罰款及申誡兩種,其他三種即免職、撤職、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仍有實益。原判決認為被付懲戒人已離職,並無現職,且依其年紀,課以免職、撤職,或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其他職務之處分,並無實益,對於法官法之適用亦有不當之違法。

3、法官之懲戒事項, 法官法為公懲法之特別規定。本件被付懲戒人之前述違失行為跨越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前後,且相互間有前述之關聯性,關於法官懲戒之追懲期間,即應全部適用法官法之規定。原判決認為被付懲戒人101.7.6法官法施行前之行為應適用舊公懲法10年之追懲期間,適用法律有違誤。

(二)職務法庭上訴審應自為改判之理由:

1、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7條第1款規定:經廢棄原判決,而有因基於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職務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2、本件基於原判決確定之事實,有上列適用法規不當應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之情形。經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明知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之企業在法院有諸多案件先後繫屬於各級法院,在與翁茂鍾交往中,理應謹守分際,廉潔自持;不論職務內、外,均應避免做出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有損及職位尊嚴、職務信任,或影響司法信譽、司法形象之行為,卻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與翁茂鍾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以及提供法律意見、不當接觸、不當買賣股票共計十六項違反義務行為,已損及法官職務尊嚴及人民對法官之職務信任,致司法信譽及形象受到深遠之傷害,情節嚴重,並兼衡被付懲戒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始終否認有違失情事等所有應審酌事項,本合議庭認為被付懲戒人已不適任法官。再本件是因監察院以原來罰款處分太輕提起上訴,本庭踐行言詞辯論程序後,自得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之處分。

四、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法官李伯道(懲戒法院院長)、陪席法官吳三龍(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帥嘉寶(最高行政法院庭長)、陪席法官王梅英(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瑞斌(最高法院法官)。

附表一

附表一

(原判決附表一)之編號

時間

地點

參與人

(原判決附表一之記載)

事由

1-1

86年7月22日

12時30分

來來日本料理

石木欽

討論百利銀行案

1-2

87年2月13日

12時20分

來來飯店

桃山日本料理

石木欽、楊O成

討論百利案情

1-3

87年11月5日

12時30分

來來飯店

桃山廳

石木欽、楊O成、盧會計師

討論百利銀行官司

1-4

88年10月1日

22時

未記載

石木欽

和石木欽法官檢討此案

1-6

88年10月4日

12時40分

來來桃山餐廳

石木欽、楊O成、楊O昌會計師、荷蘭銀行張O恩副總、O生

討論百利案

1-7

88年12月2日

12時15分

來來飯店

桃山廳

石木欽、楊O成律師、盧O生會計師

討論百利案情

1-8

90年5月30日

11時40分

熊二餐廳

石木欽、顏(O全)告知百利案打入重新排隊

1-16

92年6月20日

16時30分

最高法院

翁茂鍾拜訪石木欽

1-20

93年6月3日

16時

最高法院

翁茂鍾和李O遠拜訪石木欽、吳O銘庭長

2-1

87年10月間

由吳蓉蓉以「特定人」身分購買佳和公司87年度辦理現金增資釋出之股票25張(移送事實係認吳蓉蓉以每股10元之價格買進怡安公司股票50張)。

2-2

88年8月至12月間

吳蓉蓉陸續賣出佳和公司股票(吳蓉蓉以每股均價19.884元全數賣出怡安公司股票獲利)。

2-3

92年7月23-25日

吳蓉蓉以每股7.9元至8.15元買進怡安公司股票103張。

2-4

92年11月5日

石博涵以每股8.1元買進怡安公司股票20張。

2-5

96年間起

吳蓉蓉、石博涵陸續以每股70元以上之價格賣出怡安公司股票獲利。

※此部分,原判決認有違失行為,但已逾追懲期間,故不另為免議諭知

 

附表二

(原判決附表一)之編號

時間

事由

2-6

97年6月9日

吳蓉蓉以其子石博涵名義,向佳和公司以每股11元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之聯亞公司股票100張(97年7月8日由佳和公司實體交割)。

2-7

104年4月15日至105年7月29日

股票名義持有人石博涵以每股300元以上之價格陸續賣出聯亞公司股票100張獲利。

※此部分,原判決認應受懲戒

  • 發布日期:111-09-02
  • 更新日期:111-09-02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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