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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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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1年度澄字第10號張政源等三人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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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一、110年4月2日臺鐵局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及K51標工程工地滑落之施工車輛,造成列車翻覆,發生司機員2名、乘客47人死亡,20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故,經監察院調查認定被付懲戒人張政源、祁文中及陳仲俊等人均有違失,彈劾移送本院審理。

二、本院合議庭依相關事證認定上述被付懲戒人等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之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未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事故,情節非輕,經衡酌本次事故發生之主因係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且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肇致,被付懲戒人等之違失則較次之,以及被付懲戒人等均長期服務公職,服務期間表現良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張政源降壹級改敘。祁文中記過壹次。陳仲俊降壹級改敘。」

本件判決(111年度澄字第10號)於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9時50分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張政源降壹級改敘。

    祁文中記過壹次。

    陳仲俊降壹級改敘。

二、事實概要

    110年4月2日臺鐵局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於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及K51標工程工地滑落之施工車輛,造成列車翻覆,發生司機員2名、乘客47人死亡,200餘人受傷之重大事故,經移送機關監察院調查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張政源(臺鐵局前局長,任職起迄:107年11月9日至110年1月15日,已退休)、被付懲戒人祁文中(係交通部常務次長,於被付懲戒人張政源退休後兼臺鐵局代理局長,兼局長起迄:110年1月16日至同年4月26日止)、被付懲戒人陳仲俊(係臺鐵局工務處前處長,任職起迄:106年3月27日至110年6月24日)三人均有違失,彈劾移送到本院審理。  

三、理由要旨

    本院綜合移送機關提出之事證、被付懲戒人提出事證,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後,花蓮地檢署偵查本案之起訴書、花蓮地院判決書及該刑事案件電子卷證等相關事證,認定:

 (一)K51標工程於108年3月19日召開施工前危害告知暨施工協調會 議,已說明本工程屬於鐵路沿線施工,危害因素包括倒塌、物體飛落...,並重申施工期間、停工期間,承包商均應管制人員進出,有關防止倒塌、崩塌的措施中,要求應設置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等防護措施,該工程於108年4月26日開工後,108年11月12日召集之臺鐵局花蓮工務段職安宣導會議,由臺鐵局花蓮工務段人員任主席,承包商、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均出席,再次申明「各項工程之施作,監造人員務必督導承商確實按照圖說施作,若發現設計與現場不符或有施工困難之情形,亦應及時提出修正。另承商反映之施工方式或設計內容之問題,如屬合理部分亦應考量予以彈性修正,俾利工程順利進行」、「有發生立即性危險之職安缺失,本段即責令立即停工、立即改善及將改善成果陳報本段備查」。惟該工程自開工後,雖經交通部、臺鐵局勞安處等部門於109年6月17日、109年9月18日、109年10月7日稽查及109年3月13日、109年9月18日、12月25日工地現場督導,多次指出K51工程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但承包商始終未為妥適之改善,臺鐵局、監造、專案管理廠商亦未督促改善。

 (二)K51標工程之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臺鐵局花工段均有依約監督承包商依約施工之責,惟自K51標工程開工以來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之缺失既已存在,經交通部、臺鐵局勞安處稽核發現缺失後,臺鐵局花工段、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也未督促承包商改善,可證上開事故所以發生,除臺鐵局花工段外,K51標工程之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均未盡到應有之職責,臺鐵局就K51標工程之監造及專案管理,雖發包委諸專業廠商,然對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有無依約執行,並無妥善之稽核制度。

 (三)臺鐵局已訂有「站場施工安全及動線維持計畫標準作業程序」,該規章就路線施工安全部分,另訂有「鐵路沿線工程施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防範措施」,要求施工人員(承包商之負責人、技師、工地主任、勞安人員)於開工前一律要接受鐵路行車安全觀念講習,否則不得進入鐵路沿線施工。惟迄發生本次事故,交通部調查時,發現臺鐵局於K51標工程,施工人員仍有多人未受講習,且未告知工地人員臺鐵局緊急聯絡電話,復未依所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督導承包商將緊急聯絡電話製成卡片,以備不時之需。

 (四)上開缺失,均係被付懲戒人等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之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未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事故。

四、本院審酌臺鐵局於107年間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其後被付懲戒人張政源就任臺鐵局長,本應該對於行車安全要特別注意,又緣於普悠瑪列車事故,行政院特別就臺鐵局行車安全事項召開會議,研議可行做法,完成臺鐵總體檢報告,交付臺鐵局執行,被付懲戒人張政源受命改善臺鐵局行車安全,自應特別注意臺鐵局列車行車安全事項之執行及落實,惟其並未記取教訓,謹慎行事,於受命改善行車安全後,所屬人員就行車安全相關事務仍未落實執行,且就如何有效稽核委外之監造、專案管理廠商落實依約執行一事,亦未研議提出妥善之制度,致K51標工程有如上之缺失,久久不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重大傷亡事故;被付懲戒人祁文中係於110年1月16日起代理局長,於代理期間雖身兼二職,工作繁忙,但其自99年間即擔任交通部航政司長,105年10月7日擔任交通部常務次長,長期在交通部服務,對於臺鐵局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臺鐵局應改善行車安全、行政院交付臺鐵局執行臺鐵總體檢報告等事,均知之甚詳,其於110年1月16日代理臺鐵局長,自應格外注意行車安全之落實及委外事務之確實執行,惟未注意,致其代理第75日時發生本次事故,其代理時間不長,情節較輕;被付懲戒人陳仲俊自106年3月間即為工務處長,對工務段業務清楚、熟悉,卻對K51標工程長期缺失未能督促所屬落實改善,且對委外業務未規劃妥善稽核制度供長官研究採行。本次事故發生致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情節非輕,又本次事故發生之主要原因係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且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肇致,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則較次之,以及被付懲戒人三人均長期服務公職,服務期間表現均良好,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六、合議庭成員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祺祥、陪席法官葉麗霞、受命法官周占春。

  • 發布日期:113-01-16
  • 更新日期:113-01-16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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