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上訴審112年度懲上字第2號上訴人監察院與上訴人即被付懲戒人曾平杉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新聞摘要: 一、被付懲戒人前法官曾平杉(已於民國104年1月12日退休)於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期間,明知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訴訟或衍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於90年8月9日在被付懲戒人住處討論「百利案」之相關案情,並提供翁茂鍾法律意見;並於91年5月21日,尋求翁茂鍾出面協商其與友人共同參與投資土地失利一事,而接受翁茂鍾幫助處理善後;另於97年至99年春節或中秋節前後,先後收受翁茂鍾餽贈的襯衫計4件;99年至100年間先後接受「田中寶養生液」1瓶、「四物鐵」共2組。被付懲戒人未能謹言慎行而為上述如表一編號5、6、24、25所示之不當行為,損及司法形象,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本院職務法庭審理。經職務法庭第一審審理後,以111年度懲字第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認以對被付懲戒人諭知「降級」之懲戒處分為適當。惟因已逾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規定之10年追懲期間(上開違失行為終了於100年6月27日,而移送機關監察院係於111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審理),故職務法庭第一審就此部分為免議之判決。 二、另監察院移送被付懲戒人自86年6月6日起至102年12月8日止,與多件案件在法院涉訟之友人翁茂鍾(涉訟案件包括其本人或其相關聯公司),有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之不當往來部分,因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情事,職務法庭第一審就此部分認尚不構成違失行為,另諭知不受懲戒。 三、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作成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判決;被付懲戒人不服原判決關於諭知免議部分之判決,請求將原判決關於免議部分廢棄,並作成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經本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審理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兩造上訴均駁回。 |
本件(112年度懲上字第2號)判決已於113年1月19日公告主文,謹就判決要旨說明如下:
一、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本院職務法庭上訴審判決理由要旨:
(一)本院職務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僅審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故為其判決基礎之事實,應以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事實為依據。此觀法官法第59條之2、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3條第1項規定自明。至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53條第2項規定:「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或遺漏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懲戒法庭第二審得斟酌之。」乃指上訴理由認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或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認定有瑕疵,例如未遵守證據法則等,或對當事人已提出之事實認為未提出,而不於判決中斟酌而言。此等事實,職務法庭第二審方得予以調查,以資判斷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原審基於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論述說明被付懲戒人於90年8月9日,因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得知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訴訟當事人,而在被付懲戒人知悉上情之前,尚不能以媒體報導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發生糾紛,可能衍生訴訟案件為由,限制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自由交往接觸。核其論斷,並無與卷證不符,亦無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情事,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監察院於上訴本院後,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及適用法規不當,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等語,並無足採。
(二) 原判決所闡述之意旨,係指法院就移送機關所移送之相關事實,認定是否為違失行為並有懲戒必要之階段,與法院於認定有數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後,就該數個行為究應如何為法律上之評價,二者之層次截然有別。原判決對被付懲戒人本件被移送之行為,何以分別為免議及不受懲戒之諭知,已依據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之結果,說明其為如何斟酌取捨形成心證之理由甚詳,乃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監察院上訴意旨將前述不同層次之問題,執以指摘原判決雖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理論,卻將被付懲戒人本件經移送之行為,分割為數個行為予以個別評價,而分別為免議及不受懲戒之諭知,主張有判決理由矛盾及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判決違背法令之違誤等語,要屬誤解,亦無足採。
(三) 本院個案判決之採證認事及所持法律見解,基於審判獨立之原則,並無拘束本院其他案件之效力。且原審就監察院移送被付懲戒人自86年6月6日起至102年12月8日止,與多件案件在法院涉訟之友人翁茂鍾(涉訟案件包括其本人或其相關聯公司),有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之不當往來部分,因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情事,而就此部分認尚不構成違失行為,另諭知不受懲戒。其就上開表1所示翁茂鍾筆記本記載內容之認定,亦與本院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石木欽懲戒案件之判決無違。監察院上訴意旨關於此部分之指摘,係就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判斷,依憑己意,再為爭執,亦非有據。至監察院於對被付懲戒人上訴之答辯意旨中,所援引之本院職務法庭他案判決,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監察院援引該不同案例事實之他案判決,據以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不當等語,同不足採。
(四) 職務法庭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包括證據法則等),除法官法及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司法院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之授權,所訂定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規定甚明,其訂定理由並說明:「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案件,係懲戒權之行使,就此國家行使權力之面向,固近似於刑事訴訟,惟懲戒之目的,晚近已非以處罰為核心,改而重視其淘汰不適任人員及促進工作績效之功能,參酌德國聯邦懲戒法於西元2001年修法,已不再採取刑事訴訟之框架,而將法院懲戒程序改行準用行政訴訟法,且觀諸法官法第61條以下再審程序規定,並未採取刑事訴訟以裁定開始再審之程序,懲戒案件與職務案件均採近似行政訴訟之規定,足認立法者對懲戒案件之審理程序,係以行政訴訟法為規範基礎」等旨甚詳。又公務員懲戒法關於證據法則等,則係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即明。被付懲戒人任憑己意,主張法官懲戒案件,係對於公務員身分、財產之剝奪或不利處分,其性質與刑事案件相似,指摘本案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等語,顯屬誤解,並無足取。
(五) 原判決引用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即88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法官守則第1點,揭示法官於私領域之行為仍必須符合一般理性人民期待之標準,無論社交活動、日常生活作息、投資理財或收受餽贈等行為,均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不當行為,以維繫公眾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信任。本件被付懲戒人既明知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相關訴訟或衍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未能謹言慎行而為如表1編號5、6、24、25所示,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且情節重大,核係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付懲戒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主張被付懲戒人為上開行為時,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尚未制定公布,關於法官不得執行律師業務等之規定,於本案並無適用之餘地,指摘原判決援引法官守則第1點之規定,認定被付懲戒人上述行為有違失,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而就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再事爭辯,亦無足取。
(六) 判決不備理由,須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者,始當然違背法令,法官法第59條之3第2項第5款規定甚明。原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於90年8月9日,確曾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之相關案情,並向翁茂鍾提供法律意見等情,已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甚詳,自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又原審已依被付懲戒人之聲請於言詞辯論期日為調查,原判決對於翁茂鍾於該次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因為時間太久了,伊於90年8月9日晚上9時30分,到被付懲戒人家,不確定是討論什麼內容,伊有請律師,應該不需要被付懲戒人的任何協助等語;及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於同次言詞辯論期日陳稱:90年8月9日記事本上之記載,看起來9點有一個行程、9點30分、10點都有行程,翁茂鍾說可能有來,但是不記得有沒有討論這些案子,附表二之翁茂鍾等涉訟案件時序表的訴訟都在北部,他認識很多北部法院的法官,也有找律師,而當時被付懲戒人是在南部法院任職,他沒有必要跟被付懲戒人討論,且從媒體資訊來看,他真的沒有針對『百利案』來請教被付懲戒人等語,雖未逐一說明何以不能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論斷之理由,然上情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被付懲戒人據此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誤等語,仍非有據。
(七) 所謂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證據資料,係指該證據倘予採納,得以推翻原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得據以為不同之認定而言。原判決就表1編號24所示,即被付懲戒人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4件,以及表1編號25所示,即被付懲戒人收受翁茂鍾餽贈「田中寶養生液」1瓶、「四物鐵」2組部分,何以係屬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且情節重大,應受懲戒之違失之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已詳為載敘說明,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核其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又被付懲戒人上訴意旨所稱之專家學者意見,固可供法院為審判之參考,但並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況原判決之論斷說明,亦與上述專家學者之意見無違,被付懲戒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上開有利於被付懲戒人之專家學者意見,未說明何以不能作為有利於被付懲戒人論斷之理由,有理由欠備之違誤等語,尚屬誤解。
(八) 法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為維護司法之超然、獨立、公正及法官全體之尊嚴,法官在專業及個人行為方面均應符合較高之標準。又法官守則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特別規定,關於法官違失行為之懲戒案件,自應優先適用法官守則之相關規定。原判決所引用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即88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法官守則第1點規定,其內容雖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但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其涵義,並非不能經由專業知識,以及社會通念等加以認定及判斷。原判決引用法官守則上述規定闡述說明:法官於私領域之行為仍必須符合一般理性人民期待之標準,無論社交活動、日常生活作息、投資理財或收受餽贈等行為,均應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不當行為,以維繫公眾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之信任。本件被付懲戒人既明知翁茂鍾所屬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上述訴訟或衍生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未能謹言慎行而提供法律意見,並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養品。又與友人投資土地失利,尋求並接受翁茂鍾幫助協商,自屬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而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且情節重大,核係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等情。所為論斷與經驗、論理法則無違,且其法律之適用亦無違誤。被付懲戒人上訴意旨爭執其長期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及保養品,並未違反公務員廉正倫理規範等之相關規定;另其與友人投資土地失利,尋求並接受翁茂鍾導助協商,亦無何違失行為,指摘原判決認為伊所為均違反法官守則第1條之規定,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等語,同無足取。
(九) 綜上所述,監察院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原判決,並作成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判決;被付懲戒人不服原判決關於諭知免議部分之判決,請求將原判決關於免議部分廢棄,並作成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經核均為無理由。又本件法律爭點明確,尚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兩造之上訴,均併予判決駁回。
三、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上訴審:審判長法官吳光釗(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許金釵(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王敏慧(最高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國成(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梁宏哲(最高法院法官)
四、本新聞稿內容如與判決原本不符,以判決原本內容為準。
五、表1:
編號 |
扣押物編號 |
記載事項 |
1 |
A12 |
1997.6.6(五) 1145 台南地方法院 找曾平杉行政庭長 1430 台南地方法院 日本房子資料公證 |
2 |
A13 |
1998.6.14(日) 曾平杉處 其小孩金門當兵事 |
3 |
A15 |
1999.9.18(六) 2100 窈窕淑女餐廳 曾平杉法官 蘇○○法官談蘇法官妻堂妹租○○民生路房子到期續約事 |
4 |
A19 |
2000.9.8(五) 2150 曾平杉處 閒聊 |
5 |
A22 |
2001.8.9(四) 2130 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 |
6 |
A20 |
2002.5.21(二) 1130 蔡○○律師處 曾平杉事檢討 1500 立法院找李○○談曾平杉 事 後至4F找鄭○○委員 蔡○○委員 獲送茶葉ー盒 2210 南門庭院 曾平杉 卓○○ |
7 |
A18 |
2002.10.8(二) 1345 曾法官處請教 |
8 |
A18 |
2002.11.13(三) 2140 曾平杉家 |
9 |
A18 |
2003.4.13(日) 1800 曾平杉 |
10 |
A24 |
2004.6.15(二) 2030 曾平杉法官 |
11 |
A24 |
2004.9.1(三) 140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帶女兒曾怡靜來談租辦公室 |
12 |
A24 |
2004.10.24(日) 1700 曾平杉家 曾大嫂生病送燕窩2盒 |
13 |
A24 |
2004.12.22(三) 114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曾怡靜 |
14 |
C11 |
2008.11.23(日) 2100 曾平杉家 曾怡靜 |
15 |
C12 |
2009.3.12(四) 2100 曾平杉家 |
16 |
C12 |
2009.08.23(日) 2000 訪曾平杉 |
17 |
C12 |
2009.08.30(日) 2030 訪曾平杉 |
18 |
C12 |
2009.9.26(六) 1900 訪曾平杉 |
19 |
C05 |
2010.02.03星期三 17:35 南鯤鯓尾牙 羅○○ 曾平杉 周○○ 徐○○ |
20 |
C13 |
2010.2.3(三) 1800 南鲲鯓尾牙 羅○○ 曾平杉夫婦 學甲分局長黃○○ |
21 |
C13 |
2010.3.21(日) 1600 訪曾平杉 1700 訪李○○律師 百利案求償案 |
22 |
C13 |
2010.6.13(日) 1650 訪曾平杉 |
23 |
C07 |
2013.12.8星期日 18:00曾平杉 |
24 |
E14 |
引自扣押物編號E14 (「襯衫管制表」) 97/2/6 春節(除夕)1件 98/1/26 春節 1件 98/10/3 中秋節 1件 99/2/13 春節(除夕)1件 |
25 |
J-2 |
引自扣押物編號J-2「鄭○○電腦文件光碟」 曾平杉法官 2010/3/2 送YOUNG1田中寶養生液(young) 2010/9/22 送四物鐵×1 2011/6/27 送四物鐵×1 |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