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組織
一、院長
本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
二、審判
(一)懲戒法庭
1.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
2.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目前第一審審判庭數為3庭。
3.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
(二)職務法庭
1.分庭審判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八十九條第八項案件。
2.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審判長,與法官二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二人為合議庭成員。
3.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
(三)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
本院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定期舉行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分由院長及全體現職法官出席,以 院長為主席,各自之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法官配置,及有關法官考核、對法官為監督處分與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等之建議事項,分別由懲戒法庭法官組成之法官會議、職務法庭法官組成之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
三、各委員會
(一)法官自律委員會
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設置法官自律委員會,受理本院法官之自律事件,以維護法官優良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提升司法形象。
(二)職務評定委員會
依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8條規定設置職務評定委員會,本於綜覈名實、公正公平之旨辦理法官職務評定之初評。
(三)國家賠償事件小組
為處理人民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依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之規定,組成國家賠償事件小組,置委員5人,處理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訴訟、求償等事項。
四、行政
本院設書記廳及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分別辦理一般行政事務,並受院長之指揮監督。書記廳置書記官長1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其下分設紀錄科、文書科(兼辦資料科業務)、研究發展考核科(兼辦訴訟輔導科業務)、總務科,各科置科長1人。書記廳另置法警室(於業務需要時置法警若干人),並置法官助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7-21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