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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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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就前檢察官劉彥君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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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0年度懲字第5號)已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劉彥君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肆個月。
二、事實概要
     (一)被付懲戒人之前是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於110年4月12日辭職。他在任職期間,於110年2月2日及同年2月22日18時至21時各申報加班3小時,前者申請加班費,後者申請加班補休。被付懲戒人於前述2日申報加班的期間外出,期間有與配偶見面及處理私人事務,並未全程在辦公室,他實際在辦公室時間與申報加班起迄時間不一致,未覈實申報加班時數(以下簡稱違失行為一)。
     (二)被付懲戒人於110年2月5日下午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於同日13時15分自博愛路開車出發,同日13時58分搭載非配偶的不知名女子前往薇閣精品旅館林森店,同日15時23分離開該旅館後,該女子在車內親吻被付懲戒人。其後,被付懲戒人於同日16時07分返回辦公室後,亦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以下簡稱違失行為二)。
三、本庭認定劉彥君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的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因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並不正常,上午經常超過10時才進辦公室,下午則於14時30分過後才會進辦公室,開庭時間皆安排在上午10時30分或11時,工作狀況異常,疑有未實際加班而申報加班費情形,經廉政署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後,法務部政風小組遂對被付懲戒人的工作及生活風紀狀況啟動蒐證,查處機動小組總計對被付懲戒人進行如附表所示的2波動態蒐證,因而查知被付懲戒人有前述違失行為一與二。在這蒐證的10天當中,被付懲戒人申報加班4日,其中2日未覈實加班。雖然被付懲戒人未覈實加班僅有2次(日)、時間計6小時,但因為法務部政風小組所執行的動態蒐證,有其人力、經費限制,客觀上不可能經年累月長期持續為之,而且未覈實加班日數(2日)相較於申報加班日數(4日),其實已達50%,如再參酌前述被付懲戒人遭政風小組啟動動態蒐證的原因來看,足認被付懲戒人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地未覈實加班,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
    (二)被付懲戒人於110年2月5日下午未請假,卻在離開辦公室後,於同日13時58分搭載非配偶的不知名女子前往薇閣精品旅館林森店,同日15時23分離開該旅館後,該女子在車內親吻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於同日16時07分返回辦公室後,亦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被付懲戒人未依規定請假外出,亦未依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違失行為,即應論以曠職。又被付懲戒人在一般辦公的上班期間,駕車外出並搭載配偶以外的女子共同前往薇閣精品旅館,依兩人共處時間達1個多小時、該旅館的性質及離開旅館後與該女子在車內有親密的舉動等情事,自社會上明理、不存偏見與通達事理的人的角度來看,自會產生有損檢察官的職位榮譽及尊嚴,且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顯然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
    (三)被付懲戒人前述2項違失行為嚴重違反職務規定與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被付懲戒人因有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並不正常等情形,法務部政風小組遂對被付懲戒人的工作及生活風紀狀況啟動蒐證等情,已如前述。詎被付懲戒人調任臺北地檢署後,仍未改其一貫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與謹言慎行的行事風格。本庭審酌以上情事,認被付懲戒人經常性地逾越合理比例未覈實加班、在男女關係上有踰矩的行為,易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即有予以懲戒的必要。
    (四)辯護人雖為被付懲戒人辯稱:法官、檢察官也是人,不該因為不小心犯錯,就認為損害司法尊嚴,將司法人員的道德標準昇高到無邊無際等語。惟查,人民服公職並不意味要對國家揭露所有的隱私,亦不因此喪失其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而且法官、檢察官是人不是神,當然會有七情六慾,政府自不宜無端介入他們的私生活或感情世界;但被付懲戒人既然選擇從事法治國的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的職位,應該認知到檢察官獨立且公正地行使其專業職責時,享有極大的裁量權限,檢察權行使完全依憑其個人本於專業良知,其理論基礎就是社會對檢察官「全人格」的信任,自不應有足以影響其職業倫理,或與職位尊嚴不相容,或有損職務信任的行為。又上班勤務期間不得曠職、不假外出,不僅是所有公務人員應一體遵行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明定,更是公私立行號從業人員所應奉行的基本行為準則。另外,縱使有檢察官未婚,於一般辦公的上班期間不假外出,與異性對象共同前往類似薇閣精品旅館的場所獨處一段時間,本易被認為與他的職位尊嚴不相容;何況被付懲戒人已婚,卻猶不知謹慎行事,甚至與該女子在車內有親密的舉動。據此可知,本庭認定被付懲戒人上揭所為,悖離檢察官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僅是依照理性、客觀之第三人的標準所做的判斷,並未將司法人員的道德標準提高到無邊無際。是以,辯護人上述所為的辯解,並不可採。
四、本庭認定劉彥君應處以罰款及其數額的理由
     (一)行為時所受的刺激及行為的動機、目的與手段:被付懲戒人經常性地逾越合理比例未覈實加班、曠職及在男女關係上有踰矩的行為,乃其一貫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與謹言慎行的行事風格,並未受到特別的刺激或動機。
     (二)生活狀況與品行:被付懲戒人已婚,為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任職檢察官11年餘期間,職務評定雖然均良好;但法務部政風小組任務報告認他有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並不正常、工作狀況異常等情事。100年度因全年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案件,獲「嘉獎二次」。以上具體事蹟,可以表彰被付懲戒人的品行、職務表現與人格圖象。
     (三)違反義務的程度:被付懲戒人除經常性地逾越合理比例未覈實加班,以及於一般辦公時間至顯不適當的場所,並與配偶以外的女子有親密的舉動之外,依附表所示被付懲戒人平日的差勤狀況,確實並不正常。以上情節,在在顯示被付懲戒人違反義務的程度嚴重。
     (四)行為所生的損害或影響:被付懲戒人所為,易致社會大眾產生檢察官閒散怠惰、放蕩冶遊的負面觀感,嚴重傷害檢察官的職位榮譽與尊嚴,損及司法公信力。
     (五)行為後的態度:被付懲戒人遭蒐證後,自行具狀表達有意繳回不符加班規定時數的費用,並已於110年7月13日繳回;於本庭審理時亦不斷為己身行為表達歉意,並表示:「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因為讓我覺得我做的事情是對社會有用的,我當檢察官兢兢業業10幾年,每一年都在想是不是要繼續待下去」、「我很抱歉對機關、檢察體系甚至司法界同仁讓外界產生不良觀感」等內容。以上事證及陳述,可認被付懲戒人對自身的違失行為坦白認錯,並體認自己個性不適合公務體系的公職生活,在遭蒐證前,於110年1月20日簽請自110年4月12日起辭去檢察官職務。
     (六)綜上所述,本庭以被付懲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他的違失行為,可見這並非是偶發事件,而是被付懲戒人長期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根源則是他的個性不適合公務體系的公職生活。本庭審酌以上情事,再參酌被付懲戒人業已離職,並無給予規訓督促他履行義務的必要等一切情狀,認對他施以申誡處分並無實益,爰於合乎比例原則下,認對被付懲戒人施以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處分,對他足生相當程度的警惕效果(在律師業或其他法律服務職場上仍應恪遵法律人倫理),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法官亦同),並符責罰相當及懲戒目的。
五、本次判決後得否上訴的權限
       法務部、劉彥君均得上訴。
六、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王俊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參審員王珮玲(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林明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附表(法務部政風小組動態蒐證所獲知被付懲戒人的差勤狀況)

時間

上午時段

下午時段

加班時段

110.2.02

9:10進;11:47出

14:08進;17:23出

違失行為一

110.2.03

上午休假

14:13進;17:37出

 

110.2.04

10:20進;11:40出

下午休假

 

110.2.05

11:35進;12:19出

16:07進;17:37出

3小時

違失行為二

110.2.06

星     期     六(加班3小時)

110.2.22

11:20進;12:03出

14:31進;17:06出

違失行為一

110.2.23

9:44進;11:44出

13:35進;17:44出

 

110.2.24

休假

14:27進;17:08出

 

110.2.25

殯儀館公祭

12:48進;17:22出

 

110.2.26

12:59進;14:27出

14:35進;收隊

 

  • 發布日期:111-04-29
  • 更新日期:111-04-29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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