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111年度懲字第13號林金村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本件(111年度懲字第13號)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上午9時50分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林金村被移送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部分免議。
其餘被移送(即如附表編號1、17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二、事實概要
移送機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林金村於退休前先後擔任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法官兼庭長(自民國86年10月28日起至98年9月3日)及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98年9月3日起至103年3月3日)之期間,知悉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涉訟當事人,仍多次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餐敘、會面交往,並收受翁茂鍾以佳和集團或其個人名義贈送之襯衫及保健保養品(詳如附表所示),甚至引介司法人員結識翁茂鍾,使翁茂鍾有與更多司法人員接觸之機會,而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有損法官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及法官職位尊嚴與職務信任。
三、理由要旨
(一)免議部分(如附表編號2至16所示之違失行為):
1.被付懲戒人係資深法官,自86年10月28日起至103年3月3日止長期任職於臺南高分院及高等法院,並曾與翁茂鍾同樣居住於臺南市,被付懲戒人雖未審理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的訴訟案件,但其明知翁茂鍾及其經營、管理的企業有諸多案件先後繫屬於各級法院,被付懲戒人既知悉翁茂鍾及其經營之公司已有或預見將來可能有涉訟之案件,不能排除將來可能成為上述案件之承審法官,自應有所警惕,避免可能被質疑其廉正,卻仍在相關案件尚未確定或正由法院審理中之時,長期受翁茂鍾所邀宴詳如附表編號2至15所示,並於如附表編號16所示時間多次收受翁茂鍾致贈的襯衫,且長期引介司法官黃○○、陳義仲與翁茂鍾認識,使翁茂鍾有與更多司法官接觸之機會,而與涉訟當事人有不當接觸往來,便利翁茂鍾經營司法人脈關係以助其訴訟利基。上開收受襯衫行為非偶發,而具有規律性及固定行為模式,均已逾越一般社交往來之合理程度,客觀上足使一般理性之人可能揣測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之間已經產生一定利益關係的連結,進而懷疑被付懲戒人在執行司法職務時的清廉與公正,顯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之形象,有違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8條第2項及第22條等規定,被付懲戒人此部分確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自有懲戒必要。至被付懲戒人所辯:不知翁茂鍾有案在身,附表編號9、15之餐敘非翁茂鍾所邀宴,附表編號12、14之餐敘係伊出資云云,均非可採。
2.被付懲戒人數違失行為具有關聯性,應予以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其最後一個違反義務之行為終了日為103年1月31日,經綜合比較101年7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下稱修正前法官法)、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法官法(下稱修正後法官法)所定懲戒處分種類及各類處分之法律效果,可知修正後法官法增加懲戒處分之種類,且所生之法律效果更不利於行為人。亦即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本諸實體法從舊、從輕原則,本件懲戒處分種類之擇定,應適用修正前法官法之規定。衡酌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節、對於法官形象所生損害、及其任職期間之品行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認對被付懲戒人處以「罰款」之懲戒處分為當。
3.被付懲戒人之前述違失行為跨越101年7月6日法官法施行前後,且相互間有前述之關聯性,關於法官懲戒之追懲期間,即應適用修正前法官法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之上述違失行為,應諭知「罰款」之懲戒處分為當,已如前述,其行為終了日為l03年1月31日,移送機關係於111年8月17日始移送繫屬本院,因距被付懲戒人行為終了日已逾5年懲戒權行使期間,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2條第1項、第49條第5項第3款等規定,即應為免議之判決。
(二)不受懲戒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17所示部分):
依翁茂鍾筆記本內容之記載,附表編號1係被付懲戒人第1次與翁茂鍾餐敘,該次餐敘名單確實載有楊○○庭長等人,是被付懲戒人辯稱附表編號1所示之餐敘,伊係受楊○○庭長之邀請,到場始知有翁茂鍾等人亦在現場等情,堪以採信,該次餐敘既係由他人所邀請,被付懲戒人並不知翁茂鍾會到場,該餐宴與民間禮俗之往來不悖,復無引介司法人員與翁茂鍾結識之情事,且無證據證明翁茂鍾有與被付懲戒人談論案件,則被付懲戒人辯稱附表編號1之餐宴,係正常餐敘,非屬不當之餐宴,尚非無據。又依翁茂鐘筆記本內容之記載,雖記載100年(即西元2011年)6月9日送林金村庭長「田中寶」等情,然被付懲戒人堅稱並未收受附表編號17之「田中寶」保養品,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付懲戒人有收受該贈品,自不能單以翁茂鍾筆記本內容之記載為憑。綜上,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附表編號1、17所示之違失情事,故此部分不併付懲戒。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謀焰(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林孟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受命法官王俊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黃怡碧(社團法人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附表:
編號 |
扣押物編號 |
時間 |
地點 |
翁茂鍾記事本記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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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15 |
88.04.22 |
大使東興餐廳 |
宴方○○檢察長(卸任) 凌○○(調升花蓮地檢署檢察長) 台南高分院林金村庭長 楊○○庭長 張○○ 王○○ 國稅局楊○○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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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18 |
92.03.19 |
大使餐廳 |
林金村庭長 黃○○庭長 李○將軍 蔡○○警局長 陳○○檢察長 佳醫王○○主任(王○○將軍子) 廖○○刑警隊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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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18 |
92.04.15 |
大使餐廳 |
黃○○ 林金村 陳義仲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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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21 |
92.07.31 |
大使餐廳 |
宴黃○○庭長 林金村庭長 吳○○ 王○○ 陳○○ 林○○ 陳○○ 沈○○ 蔡○○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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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21 |
92.09.01 |
大使餐廳 |
台南市警局蔡○○局長調升保一總隊長 林金村庭長 陳義仲庭長 高分檢檢察長 台南市警局蔡○○主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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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21 |
92.09.23 |
桃山 |
李○將軍 林金村 陳義仲 中國龍陳○○夫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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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21 |
93.01.14 |
桃山 |
李○ 林金村庭長 陳義仲庭長 楊○○ 鄂小姐 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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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
李○ 林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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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09 |
94.09.22 |
大使餐廳 |
林金村 王○○ 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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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23 |
95.01.11 |
碳佐麻里 |
宴陳○○ 林金村 楊○○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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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
陳○○ 林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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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23 |
95.05.03 |
小玲炭烤 |
黃○○ 吳○○ 林金村 陳義仲 黃○○ 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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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C10 |
96.01.11 |
聚樂 |
宴林金村 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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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C02 |
96.01.25 |
晚宴 陳義仲庭長 林金村庭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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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C10 |
96.04.24 |
聚樂 |
宴 張○○(調5分局分局長) 謝○○ 林金村 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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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C03 |
97.03.06 |
林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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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C13 |
99.06.29 |
晶華 |
李○○宴 黃○○(利台) 蔡○○夫妻 林金村 葉○○ 葉○○ 林○○ Richar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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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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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扣押物編號E14(「襯衫管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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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J-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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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扣押物編號J-2「鄭麗婷電腦文件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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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