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懲戒法院

:::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111年度懲字第6號蘇義洲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件(111年度懲字第6號)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蘇義洲被移送如附表編號一、二、四部分免議。

其餘被移送部分,不受懲戒。

二、事實概要

    移送機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蘇義洲擔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法官期間(已於100年2月16日退休),承審該院87年度訴字第775號怡華公司財務經理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案,該案審結後,與翁茂鍾往來酬酢,並請託翁茂鍾私人事務及受贈襯衫等(如附表所示),有違反法官倫理之重大違失行為,爰依法彈劾移送本院職務法庭。

三、理由要旨

(一)免議部分:

    1.違失行為之認定

(1) 被付懲戒人並不爭執其為親戚洽談租約之事,聯繫當時任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之法官曾平杉,與地方商界名人翁茂鍾相約於88年9月18日見面之情,且有證人曾平杉於本院之證述可佐。被付懲戒人知悉翁茂鍾負責之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間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繫屬法院審理中,仍未謹言慎行,偕親戚與翁茂鍾相約見面協調租約之事,客觀上極可能造成一般民眾認為,可利用法官之職務身分接觸地方商界名人,顯已損害法官職務之公正清廉形象,損及司法信譽,違反84年8月22日訂頒之法官守則第1點之規範。

(2) 被付懲戒人並不爭執於97年7月9日在「牛仔餐廳」與陳○興、陳○榮餐敘席間,有與翁茂鍾會面之情,且有證人陳○興於本院之證言可佐。上開會面之時點,翁茂鍾個人涉訟之應華炒股案甫宣判處以有期徒刑8年後不久,並經媒體大幅報導,被付懲戒人於餐敘席間與翁茂鍾會面,易使人產生翁茂鍾對司法審判具有影響力之不當聯想,而足以損害司法公正形象,違反88年12月18日修正之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第6點之規範。

(3) 被付懲戒人於97年至99年間收受翁茂鍾餽贈之襯衫共6件,有卷內襯衫管制表之記載可憑,且被付懲戒人自承有收到98年10月3日、99年2月13日2次之襯衫,可見該襯衫管制表具有可信性。此等收受餽贈之行為,外觀上足以使人認為翁茂鍾與法官熟識而因此對司法之公正廉潔產生懷疑,並損害法官之職務形象,違反88年12月18日修正之法官守則第1點之規範。

(4) 以上開違失行為整體觀察,情節已屬重大,核屬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

    2.判決免議之理由

本院審酌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考量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情節,與對於司法公正廉潔性、法官職務形象與社會大眾對司法信賴之損害程度,依責罰相當精神及比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認以諭知「降級」之懲戒處分為適當。惟本件於111年5月6日移送本院時,已逾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3款所規定10年之追懲期間,自應為免議之判決。

(二)不受懲戒部分:

    1.附表編號三部分

依證人王○○於本院所證,無法證實曾偕被付懲戒人前往「春夏秋冬」餐廳消費。移送機關所指被付懲戒人此部分事實,尚屬不能證明。

    2.附表編號五部分

吳仙富案於87年6月3日繫屬臺南地院,同年月5日分由被付懲戒人承辦。依卷內資料,被付懲戒人依憑吳仙富於偵訊時之供述、證人翁茂鍾偵訊時之證述,暨偵查卷內所附系爭本票、怡華公司簽署之ISDA協議、保證契約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庭86年度北簡字第9633號民事判決等證據,認吳仙富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從形式上觀察,其認事用法並無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狀況。被付懲戒人審酌卷內事證,包括: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請從輕量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予宣告緩刑等語,及翁茂鍾於偵訊時所稱「請求從輕考量」之意見,暨吳仙富於審理時之供述,適用自首規定減輕其刑,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一切情狀,予以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就系爭本票宣告沒收。被付懲戒人已就量刑所據理由,敘述明確,並無明顯失出或違反比例原則之狀況,且未據檢察官、辯護人聲明不服,難認有何不當。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蔡惠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庭長)、受命法官汪怡君(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林明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參審員沈瓊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特聘教授)。

附表:

編號

移送機關移送之違失事實

本院判決結果

翁茂鍾筆記本記載:

1999.9.18 2100 窈窕淑女餐廳

曾平杉法官 蘇義洲法官談蘇法官妻堂妹租明峰民生路房子到期續約事

免議。

翁茂鍾筆記本記載:

2008.7.9 2140 牛仔

蘇義洲 陳○榮 陳○興

免議。

翁茂鍾筆記本記載:

2010.3.29 2230 春夏秋冬

王○○ 蘇義洲

不受懲戒。

襯衫管制表

97/6/8  端午節 2件 拿

98/1/26   春節 1件 寄1/23

98/10/3 中秋節 1件 寄9/25

99/2/13   春節 1件 寄2/10

99/9/22 中秋節 1件 寄9/20

免議。

審理吳仙富案於起訴1個月內迅速判決,有利怡華公司後續民事訴訟之進行,且被付懲戒人未傳喚翁茂鍾確認怡華公司寬恕之真意,未調查吳仙富是否已賠償怡華公司損失,被付懲戒人於86年至87年間審理偽造有價證券案需時3至11個月,令人起疑。

不受懲戒。

  • 發布日期:112-04-07
  • 更新日期:112-04-07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