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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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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陳志祥與被告司法院間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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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訴字第1號原告陳志祥與被告司法院間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判決說明

    本件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事實概要

    原告原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曾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承審105年度懲再字第1號案(下稱系爭案件),系爭案件於107年3月8日宣判,原告嗣於107年3月12日及13日接連8次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涉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等情事,經被告對原告作成警告之職務監督處分(下稱系爭處分)。原告不服,認系爭處分影響審判獨立,提出異議,經被告決定異議駁回,原告以系爭處分影響審判獨立為由,提起本件訴訟。

 

參、理由要旨

一、職務法庭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審查權限,僅限於職務監督「是否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並不涉及職務監督本身其他違法性或不當之情事。依原告之主張,倘系爭處分有侵害到原告其他的權利,仍應視職務監督處分之性質,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或申訴、再申訴救濟,倘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尚非本件所應予審究之範圍。

二、被告對原告所為系爭處分之職務監督,主要係針對原告審判工作範圍外,其以個人身分於公餘私下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言論,有損法官中立、客觀、公正形象,所為之處分。原告所受職務監督之行為係審判工作範圍外之行為,該行為並無獨立性保障可言,應評價等同於一般公務員法所規範之行為而受監督拘束,核與原告審判核心領域無涉,並未侵犯原告之審判獨立。

三、被告係就原告於媒體所為發表言論,認有損法官中立、客觀、公正形象,而行使之監督措施,僅僅是在督促原告應遵循法官倫理規範,謹言慎行,以免損及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形象,所為外部秩序之監督處置,系爭處分內容既無直接,亦無間接指示原告在未來應如何審判或處理案件,並不涉及裁判本身核心領域的問題,自不影響審判獨立。

四、系爭處分既無干預原告審判獨立,被告決定異議駁回,並無違誤。原告主張系爭處分及異議決定,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審判獨立權等語,要無可採。原告訴請確認系爭處分及異議決定,影響審判獨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合議庭:

    職務法庭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陪席法官林孟皇、受命法官王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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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12-07
  • 更新日期:109-12-07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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