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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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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就吳振富法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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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就吳振富法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本件(109年度懲字第1號)已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吳振富免除法官職務,轉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編號A320800)。

貳、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自104年9月2日起至108年8月27日止,擔任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法官兼庭長,辦理民事執行處審判及行政業務,自106年8月25日至108年6月27日止,配有3位法官助理(下稱助理A、B、C),為其等唯一直屬主管,對3位助理有指派工作、核准差勤與業務督導之權限,並為助理年終考核與續聘審議之當然成員。該院民事執行處助理之工作內容,係核校債權憑證等,並非法官之個人助理。被付懲戒人明知法官與助理之間,因配屬及業務督導之故,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竟自107年5月30日起,迄108年6月間止,經常要求助理為其處理與業務無關且逾越聘用契約之個人事務(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嗣新竹地院於108年6月21日開始調查後,被付懲戒人於次日上午7點多,分別撥打長達32分鐘、91分鐘之電話給助理B,欲以其身分與職務上權力,要助理B稱是刮痧而非按摩,且係自己出於善意主動為之,甚至欲召集在場之人開會「定調」,又於同(6)月25日傍晚,找江科長訴說遭黑函攻訐之事,藉以探詢該院調查情形,擬統一說詞以規避責任,並暸解調查進度與不利事證(詳如附表編號3所示)。又被付懲戒人自106年10月23日起,至107年8月28日止,擔任學習司法官及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對學員有督導並評定成績之權責,其與學員間有權力不對等之關係,竟於106年10月至107年7月27日期間,動輒以「不要給我抓到把柄、一定把你除掉」等言詞恫嚇及威脅學員,使學員心生壓力,甚至打算放棄實習。其得知學員甲懷孕後,竟告以會請產假,分發不要填新竹地院云云,對婦女生育予以歧視,違反性別平權,使民眾對司法信任降低(詳如附表編號4所示)。

 

參、理由要旨

一、按「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乃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並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即在宣示上述理念。」「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司法院釋字第372號、第60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職場上具督導權責之人,對受督導者固得糾正、勸誡或促其改善,惟應具備合理性並符合比例原則,若其言語、行為表達之內容、態樣或次數,依社會一般通念,超過合理可容許之程度,或不符比例原則,即屬對於受督導者人格尊嚴之戕害,而有違前引憲法增修條文保障人格尊嚴之旨。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即CEDAW)於第1條明文定義所欲規範之「對婦女的歧視」,CEDAW的締約國負有將此定義納入內國法的義務: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第11條規定:「1.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2.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

二、查被付懲戒人為法官,已婚,自應遵守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對於各種人際活動,應謹言慎行,避免有損及法官職位尊嚴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執行法官職務時,亦應保持公正、客觀,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辦理如附表編號1所示與業務無關之私務,核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及第6條,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又助理B是迫於職務及權力不對等之關係而隱忍壓抑,被付懲戒人違反其意願為附表編號2之行為,致助理B感到莫大的屈辱、難堪、痛苦、不受尊重,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如附表編號3之行為,係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法官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4款及第7款之規定。至被付懲戒人為律師轉任法官學員之兼任導師,與學員甲、乙有權力不對等關係,被付懲戒人屢次對其等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情緒失控之言語嘲諷、恫嚇,貶抑人格尊嚴,並以實習成績無法通過相威脅,致其二人受到驚嚇,甚至哭泣申訴,精神上備受壓力,被付懲戒人對待該二名學員之言行,已超過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許之程度,不符比例原則,有損其等之人格尊嚴甚明,復未尊重性別平權,對學員甲有懷孕歧視,所為核係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4條及第5條,情節重大,合於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上所為,嚴重損及司法形象及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應依法予以懲戒。

三、本庭綜合修正前、後法官法所規定懲戒處分的類型及各類處分的法律效果,予以比較結果,認現行法並未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應以修正前法官法(100年7月6日公布)第50條第1項作為被付懲戒人懲戒處分類型的規範依據。本件以被付懲戒人的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合併觀察、一體評價上開事實對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再依責罰相當精神及比例原則,審酌被付懲戒人擔任法官職務近19年,自89年至107年止,均受甲等及良好之評定,並獲多次嘉獎,有卷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可參。其對於所屬助理多次為前開不當行為,並對律師轉任法官的女性學員為情緒失控之言語嘲諷、恫嚇,復於案經揭露之後,或否認其行為,或諉責於助理,未見反躬自省之心。兼衡其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對司法形象之傷害非輕,及佐以被付懲戒人前開不當行為,明顯悖於法官應保有之高尚品格與正直公正形象,難以獲取人民之信任,倘如續任法官之職,並非適宜等一切情狀;暨本件經依法官法第50條第4項規定徵詢司法院意見後,該院110年3月17日院台人五字第1100006138號函表示:司法事務官從事法律審判事務之輔助工作,與被懲戒人原職務之銜接較無適應上之問題,經查司法院所屬法官列管職缺,並綜合考量職務之性質、受懲戒人現職工作地域、因懲戒而轉任所影響之社會觀感及司法形象等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職務(職務編號A320800)尚屬適當等內容,爰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以如主文所示之處分,以達懲戒目的。

四、至移送意旨關於附表編號5部分,移送機關所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有該部分違失行為,不能併予懲戒。附表編號6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移送機關並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所定審查程序,此部分移送尚有未合,無從併予審理。附表編號7、8部分,經審酌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動機、目的、手段、對公務秩序所生的影響等一切情狀,核無懲戒之必要,併予說明。

 

肆、合議庭:

    職務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清埤(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甯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受命法官林惠瑜(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葉德蘭(國立臺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教授兼人口與性別中心主任)、丘彥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

附表(109年度懲字第1號懲戒案件)

編號

事實

1

被付懲戒人要求法官助理辦理事項,與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業務均無關聯:

(一)自107年5月30日起至108年5月2日間,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B代為辦理其於清大任教之自傳、文件、員工證及停車證申請、學生成績登錄。

(二)107年7月18日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B代為尋找女兒家教。

(三)107年11月4日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B處理清大期中考題與擬答。

(四)108年1月10日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B代為尋找女兒家教。

(五)108年1月17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助理B代訂餐廳。

(六)108年4月3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助理C回答同學提問。

(七)108年4月9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助理B代購禮品寄送至其前助理,助理B下班後為之。

(八)108年5月2日被付懲戒人於下班時間以line要求助理B代訂下午茶。

(九)108年5月6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助理B回答同學提問。

(十)108年5月13日被付懲戒人以line要求助理B找論文並轉檔。

(十一)108年6月14日,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C,提供香港自由行行程規劃。

(十二)108年6月成行前,被付懲戒人要求助理A辦理其香港簽證。

2

107年8月至108年2月間共4次,被付懲戒人於辦公時間,在其辦公室內緊閉門窗,要求助理B以刮痧板及手指為其刮痧與按摩,部位包括頭頂、後腦、太陽穴、雙肩、後頸及肩下背部,而有肢體接觸,違反新竹地院聘用契約,更違反助理B意願,使助理B感到莫大的屈辱、難堪、痛苦及不受尊重。

3

新竹地院於108年6月21日上午,知悉上情並開始調查後,次日上午7點多,被付懲戒人分別撥打長達32分鐘與91分鐘2通電話給助理B,不斷向助理B強調是刮痧而非按摩,且係其出於同仁善意而主動為之,甚至欲召集在場第三人一起開會以「定調」。被付懲戒人又於同年6月25日傍晚,找江科長訴說黑函攻訐致其聲譽受損等等,藉以探詢該院調查情形。被付懲戒人有欲以其身分與職務上權力,擬統一說詞以規避責任,並向職員暸解調查進度與不利事證之行為。

4

被付懲戒人明示其掌握律師轉任法官學員實習成績,並動輒以「不要給我抓到把柄、一定把你除掉」等言語恫嚇威脅學員,使學員心生壓力,甚至打算放棄實習等情。又被付懲戒人得知學員甲懷孕後,竟告以會請產假,分發不要填新竹地院云云,對婦女生育予以歧視,違反性別平權,使民眾對司法信任降低:

(一)自106年10月起至11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學員甲、乙說「請兩位好好表現,你們有工作經驗,不要比傳統司法官差,切勿讓他抓到把柄,只要被他抓到把柄,一定會想盡辦法把他們開除。無法想像如果是被他開除,在這個圈子要如何繼續生存」等嘲諷語。

(二)自106年11月起至12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學員乙說:「你律師憑什麼轉任法官?」「你以為你跟我太太一樣啊?」「你先生在新竹,你還敢選竹院實習,擺明了就是來要成績,我太太就很得體,知道我當時在目前的新北地院,就堅持不選板院實習,而到士林實習。不像你,故意選新竹實習。」等語。

(三)自106年11月起至12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學員甲、乙說「你們不要有把柄被我抓到,如果有把柄,我一定會把你除掉。你們律師轉任,如果無法通過,我實在無法想像你還能在這圈子混嗎?不是說你沒能力啦,這種臉丟得起嗎?如果是我真不敢想像會有多丟臉。」等語。

(四)107年4月至7月某日,被付懲戒人在新竹地院中庭左側電梯間,對學員乙說「新竹地院搭乘電梯都有門禁需要感應卡」,學員乙覆以「這樣比較安全。」被付懲戒人陳稱「我如果要整你很容易。」、「學官不用打卡,我只要調你的門禁紀錄就知道你的出勤狀況。」「你懂吧?」「給我到逮到把柄我一定會除掉你,我現在是還沒有抓到你的把柄。」等語。

(五)107年7月27日,被付懲戒人在其庭長辦公室對學員乙說「你以為你很行啊?」「你以為你一定能轉任嗎?」學員乙答稱「我沒有這麼覺得,老師您誤會了。」被付懲戒人說「你給我等著,我一定會把你除掉。」等語。

5

助理B於108年3月6日以訊息告知被付懲戒人請其他男同事協助,豈料被付懲戒人卻挾怨報復,嗣後刻意不安排工作給助理B長達1個月左右,致其工作計點顯著降低,甚至反問助理B真的需要此工作嗎?難道不能至家人事務所工作等語

6

107年5月11日,第58期學習司法官於新竹地院實習期間,至位於桃園市楊梅區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業改良場參訪,被付懲戒人對學員乙說:「我和司機的費用你去處理一下。」致學員乙代繳駕駛及被付懲戒人之餐款(每人新臺幣200元)。

7

被付懲戒人於上班時間向民事執行處科長及助理洽詢院內女性同仁之感情狀況,並實際請其至辦公室內談話,以履行其受託介紹對象。

8

被付懲戒人原擬規劃於108年5月庭務會議準備酒類,並指定特定會喝酒的同仁與會,俾向院長爭取民事執行處行政資源,因司法事務官反對而作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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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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