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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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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9年度懲字第9號石木欽案件於110年6月29日行言詞辯論之法庭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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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發文
發文字號:懲院紀字第1100000273號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石木欽懲戒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同時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6條、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
定。
公告事項:
一、 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0年6月29日下午2時,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及延伸法庭)公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專一法庭不設旁聽席。另於司法院一樓多媒體簡報室設延伸法庭開放記者旁聽席12席,民眾旁聽席8席(座位間隔1.5公尺)。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 記者旁聽證8張發予「司法記者聯誼會」之媒體會員;其餘4張由非屬「司法記者聯誼會」之媒體自即日起以電話(02-23111639分機318)向本院書記廳登記,書記廳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請領記者旁聽證者,請於開庭當日下午12時50分起至1時10分止,至本院書記廳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當日至現場排隊之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候補至額滿為止。
(二) 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於當日下午1時10分起至1時30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請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至額滿為止。
(三) 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延伸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攜帶具有攝影、錄影、錄音功能之3C產品者,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旁聽證於出庭時交還。
(四) 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
三、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旁聽者進入法庭大廈採實聯制,並應自備及全程佩戴口罩,入場前以酒精消毒,每人保持1.5公尺社交距離。
四、 附法庭旁聽規則、空白旁聽證領取表。
 

檔案下載

  • 領取表1100615pdf
  • 懲戒法院民眾旁聽證領取表-1100615doc
  • 1100616懲戒法院公告pdf
  • 旁聽規則1100615pdf
  • 法庭旁聽規則-1100615doc
  • 發布日期:110-06-16
  • 更新日期:110-06-16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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