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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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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09年度懲字第9號石木欽案件於110年7月13日行言詞辯論之法庭旁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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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懲院紀字第110000030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石木欽懲戒案,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同時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請查照。

依據:懲戒法院組織法第26條、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民國110年7月13日下午2時,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及延伸法庭)公開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除依「司法大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機關防疫措施」規定外,並參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COVID-19公眾集會指引規定」、「臺灣高等法院因應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法庭旁聽指引」,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設記者旁聽席12席,民眾旁聽席2席。另開放法庭延伸區民眾旁聽席6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記者旁聽證8張發予「司法記者聯誼會」之媒體會員;其餘4張由非屬「司法記者聯誼會」之媒體自即日起以電話(02-23111639分機318)向本院書記廳登記,書記廳依登記先後核發至額滿為止。請領記者旁聽證者,請於開庭當日下午12時50分起至1時10分止,至本院書記廳憑記者證換領記者旁聽證,逾時未領取者,視同放棄,由當日至現場排隊之民眾依排隊先後順序候補至額滿為止。

(二)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於當日下午1時10分起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一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空白之旁聽證領取表請事先填妥,以節省排隊及核發之時間),依序核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專一法庭旁聽證、法庭延伸區旁聽證,至額滿為止。

(三)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及法庭延伸區,應全程佩戴旁聽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並於開庭前10分鐘依旁聽證座號入座,旁聽證於出庭時交還。

(四)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音、錄影,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旁聽者進入法庭大廈採實聯制,並應自備及全程佩戴口罩,入場前以酒精消毒,每人保持1.5公尺社交距離。

四、附法庭旁聽規則、空白旁聽證領取表。

檔案下載

  • 法庭旁聽規則-1100713doc
  • 旁聽規則1100713pdf
  • 領取表1100713pdf
  • 懲戒法院公告1100713pdf
  • 懲戒法院民眾旁聽證領取表-1100713doc
  • 發布日期:110-07-06
  • 更新日期:110-07-06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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