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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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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就莊珂惠檢察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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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度懲字第4號被付懲戒人莊珂惠懲戒案件,已於110年10月19日宣示判決,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主文

    莊珂惠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

貳、本件認定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實:

一、被付懲戒人於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561號阮女涉嫌詐欺案件進行訊問時,有對越南籍之阮女為歧視之言詞:

  (一)你以為我們臺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

   (二)你沒有騙人家的錢~你這樣子你告訴我,你自己有多少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你這樣子,蛤(音:ㄏㄚˊ)~你100萬要賺多久。

   (三)你賺的2萬塊不用吃穿,不用租房子,啊然後還可以付學費?你跟我講怎麼這麼厲害,你是去哪裡買菜,去哪裡租房子,這麼便宜?不要欺人太甚,齁(音:ㄏㄡ)~

   (四)你以為每個臺灣人都可以讓你戴綠帽子嗎?

   (五)你不用這樣做!你都已經跟人家同居了,你還在跟我說有沒有這樣做?今天是你老公沒有告你通姦欸(音:ㄟˋ)~(稍停頓)你以為我們臺灣是隨便你這樣玩,隨便你搞,是不是啊?

   (六)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音:ㄏㄚˊ)?

   (七)你沒有這樣!齁(音:ㄏㄡ)為了120萬,(停頓後諭知)5萬元交保。(停頓)你要這樣子啊~你就看看啊~(卷宗碰撞桌面聲)你會不會去坐牢!好不好。臺灣是沒有法律是不是啊~

   (八)反正你很有錢啊。

    被付懲戒人上開訊問內容,重複強調「臺灣人」、「我們臺灣」、「臺灣社會」等字眼,已不當區隔臺灣與外國籍人士之差異;且就阮女否認通姦犯行之辯詞,率以「你自己有多少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你到底有多少錢可以養小孩」、「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等外籍配偶經濟弱勢、對臺灣社會並無貢獻之刻板印象加以歧視指責,顯然不符合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所應具備之公正、客觀之核心價值。被付懲戒人身為檢察官,於偵訊時,本得就犯罪構成要件與相關犯罪所得等事項予以釐清,然用以質問受訊問人之言詞,自仍應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所要求之職業準則。被付懲戒人於偵訊時並未保持公正、客觀、超然之立場,以其個人對於外籍配偶經濟、社會地位之負面刻板印象,就臺灣與外國籍人士予以不當區隔,而引人產生對於外籍配偶歧視之不快感受。

二、被付懲戒人於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757號、黃女涉嫌妨害家庭(按即除罪前之通姦罪)案件時,於偵訊結束後,因認有勘驗必要,而命黃女前往空置之偵查庭脫去下身衣物,偕同女性法警拍攝黃女陰部特徵照片,命黃女穿上褲子後,再脫去上身衣物,以手觸摸黃女乳房外側確認有無硬塊。被付懲戒人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固得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實施勘驗。檢察官於偵查階段以勘驗方式對於人之身體取證之同時,亦屬對於受勘驗之人行使公權力而使受勘驗人負擔法律上之義務,乃對於人民基本權之干預,自應受到憲法第23條之限制。勘驗他人身體私密部位之特徵,涉及該勘驗對象之隱私權,在通姦、相姦案件,固常因告訴人舉證不易,而陷於偵查困難之狀況,此與犯罪嫌疑人之隱私權保護,即可能相互衝突,應依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比例原則,於訴訟程序中妥適運用。被付懲戒人於上開勘驗過程,已使黃女於司法偵查程序中感到尷尬、不受尊重,其強制處分權之行使方式,不符合比例原則。

參、本件應受懲戒之法律依據:

依法官法第89條第7項、第4項第7款之規定,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第13條之情節,已嚴重損及對檢察官身為國家公益代表人應客觀公正行使職權之角色期待,動搖受偵查之犯罪嫌疑人阮女、黃女對於司法公正之信賴,危害司法功能之實現,被付懲戒人違反上開檢察官倫理規範,自屬情節重大,而有受懲戒之必要。

肆、本件懲戒處分類型與輕重程度之理由說明:

一、有關懲戒處分之類型,與處分之輕重程度,依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73條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之規定,懲戒處分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八、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九、行為後之態度。亦即,應以違失行為之情節、違反義務程度、對於其職位尊嚴所生損害等為基礎,兼衡被付懲戒人任職期間之品行、行為後態度等情狀,為整體評價。

二、被付懲戒人前任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期間,因偵辦詐欺案件辛勞得力,獲嘉獎2次,嗣調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後,亦經主管長官評語稱:「辦理公訴業務閱卷詳細,主動發掘問題討論」、「偵查作為迅速,閱卷詳實,對於同仁案件能予以協助」、「辦案盡心盡力、結案品質允當」等語,足見被付懲戒人任職檢察官職務期間,職務角色之履行尚屬敬業。而被付懲戒人已因上開偵辦黃女妨害家庭案件之勘驗不符比例原則,及偵辦阮女案件時之訊問言語不當行為,於108年5月間經法務部予以嗣後注意及警告之懲處,嗣於同年8月28日起調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擔任檢察官迄今,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函文說明,被付懲戒人於服務期間均能恪盡職守,工作態度認真,做事積極負責、品質學識亦佳,足見被付懲戒人於本件違失行為後,已因法務部之行政懲處而對於自身執行職務之方式有所調整修正。衡酌本件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對於檢察官公正、客觀之國家公益代表人形象傷害甚鉅,復損及受偵查之阮女、黃女對司法之信賴等情節,並考量被付懲戒人於本件違失行為前、後之工作表現、敬業程度,暨上述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依修正前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被付懲戒人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4個月之懲戒處分

伍、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張升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汪怡君(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參審員楊添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參審員黃怡碧(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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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10-19
  • 更新日期:110-10-19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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