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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懲戒公示送達懲戒法院110年度清字第71號黃傳宗之答辯通知書
懲戒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懲院懲平110清71字第1100000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付懲戒人黃傳宗之答辯通知書(含移送書影本、證1、證2及答辯狀格式)1份。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清字第71號懲戒案件,因被付懲戒人黃傳宗出境迄今尚未返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平股書記官保管,被付懲戒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答辯通知書影本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書記官:黃紋麗
股別:平股
- 發布日期:110-09-14
- 更新日期:110-09-14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