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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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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懲戒公示送達懲戒法院110年度清字第71號黃傳宗之答辯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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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懲院懲平110清71字第1100000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付懲戒人黃傳宗之答辯通知書(含移送書影本、證1、證2及答辯狀格式)1份。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9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2條、第83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清字第71號懲戒案件,因被付懲戒人黃傳宗出境迄今尚未返台,應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爰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平股書記官保管,被付懲戒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本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答辯通知書影本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書記官:黃紋麗

股別: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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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清71號0914公示送達公告pdf
  • 110清71號答辯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0-09-14
  • 更新日期:110-09-14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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