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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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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111年度懲字第3號曾平杉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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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1年度懲字第3號)已於民國112年1月18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曾平杉被移送如表1編號5、6、24、25所示部分免議。

    其餘被移送(即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部分均不受懲戒。

二、事實概要

移送機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曾平杉自民國71年6月28日起至104年1月12日止,先後擔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法官,已於104年1月12日退休。被付懲戒人明知怡華公司所涉「百利案」紛爭,經媒體於86年間大幅報導,將提起訴訟,猶與翁茂鍾有下述不當往來情事:1.飲宴餐敘(如表1編號3、6、19、20所示);2.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提供法律意見(如表1編號5、7所示);3.其本人及其家人、朋友復接受翁茂鍾提供之各式幫助(如表1編號2、3、4、6、11、12、13所示);4.其他見面交往之事實(如表1編號1、8、9、10、14至18、22、23所示);及5.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4件(如表1編號24所示)、田中寶養生液1瓶及四物鐵2盒(如表1編號25所示)。上揭行為皆損及一般人民對於法官之職位尊嚴及職務信任,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等相關規定,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彈劾移送本院職務法庭。  

三、理由要旨

(一)懲戒法官之目的不在對其個別之違失行為評價並施以報復性懲罰,而係藉由法定程序,對被移送懲戒法官之違失行為所徵顯之整體人格作總體之評價,資以判斷是否已不適任法官,或雖未達此程度但應施予適當之措施。因此,當法官被移送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時,應將違反義務之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若認有懲戒必要,僅能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且法官法第52條第1項所定之「應受懲戒行為」,應即為經總體觀察評價、判斷所得之一個整體違失行為,並應以該違失行為「終了之日」作為追懲期間之起算點。亦即,法官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除非其相互間不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部、外部的關聯性,而得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外,應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不得割裂個別違反義務行為,分別計算其追懲期間。又法院應先就法官被移送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逐一調查、審認是否存在違失;若然,即應就全部行為及情狀,作整體、綜合觀察,合而認定為一個整體違失行為;於認有懲戒必要時,並應先擇定其懲戒種類,再決定適用如何之追懲期間。

(二)被付懲戒人有表1編號5(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並提供法律意見)、編號6(因個人投資土地失利,透過翁茂鍾協助處理善後)、編號24(接受翁茂鍾致贈之襯衫4件)、編號25(接受翁茂鍾致贈之保養品3次)之違失行為而免議部分:

1.綜合表1各編號有關翁茂鍾筆記之明確記載及其他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下列違失行為。

(1)如表1編號5之行為時間係90年8月9日,當時怡華公司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事件及諸慶恩偽造定存單刑事訴訟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被付懲戒人明知上情,仍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相關案情,並提供法律意見。

(2)如表1編號6所示,被付懲戒人因與友人共同參與投資土地失利,而尋求並接受翁茂鍾幫助,由翁茂鍾出面與其他投資人代表協商,協助處理善後。

(3)如表1編號24、25所示收受翁茂鍾餽贈襯衫4件及田中寶、四物鐵等保養品3次,依其行為期間,係發生自97年2月6日起至100年6月27日止,期間巴黎銀行請求怡華公司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仍在法院審理中。被付懲戒人明知於此,且翁茂鍾長期經營司法人脈關係以助其訴訟利基,仍長期無故接受翁茂鍾致贈之襯衫及保養品。

(4)以上行為皆屬88年12月18日修正發布之法官守則第1點規定之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且情節重大,核係105年5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公務員懲戒法(下稱修正前公懲法)第2條所定應受懲戒之違失行為,並有懲戒之必要。

2.基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上開違失行為應作整體、綜合觀察,其發生時間為90年8月9日至100年6月27日,有關懲戒處分種類及其所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經綜合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公懲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故懲戒處分之擇定,應適用修正前公懲法第9條之規定。又被付懲戒人上揭行為均根源於其與翁茂鍾之交往,並與翁茂鍾或其經營、管理企業所涉之案件相關,而屬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或內、外部關聯性之數個違反義務行為,應合併觀察,而以最後一個違反義務行為完成時,作為其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按追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經比較結果,有關追懲期間之規定,以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付懲戒人,故應適用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

3.審酌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之次數,其違失行為有損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戕害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暨本件懲戒處分之擇定,應準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認以諭知「降級」之懲戒處分為當。而由上所述,本件之追懲期間應適用修正前公懲法第25條第3款之規定,因該款規定,追懲期間,不分懲戒種類,一律為10年,被付懲戒人最後違失行為終了於100年6月27日,移送機關係於111年3月11日,將被付懲戒人上開違失行為移送本院,已逾10年追懲期間,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三)不受懲戒部分:

1.關於表1編號1至4所示之行為部分:

移送機關指工商時報等媒體於86年7月9日已大幅報導怡華公司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虧損數百萬美元,被付懲戒人於當時即應可得知悉怡華公司日後將提起訴訟等語。然依媒體報導之內容,怡華公司僅聲明委任律師依法律途徑處理或確認,但當時終究尚未提起「百利案」相關訴訟,翁茂鍾並非訴訟繫屬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況被付懲戒人亦否認曾因閱覽上開報導而得知上情。則在被付懲戒人上述於90年8月9日與翁茂鍾因討論「百利案」而得知翁茂鍾或其相關聯公司為訴訟當事人以前,尚不能以媒體報導怡華公司與百利銀行發生糾紛,可能衍生訴訟案件為由,限制被付懲戒人與翁茂鍾自由交往接觸。而上述表1編號1至4所示之行為,皆在被付懲戒人於90年8月9日與翁茂鍾討論「百利案」以前,且各次行為或係單純拜訪、閒聊,或偕同前往金門探視被付懲戒人服役中長子及引見法官同事與翁茂鍾見面以託其協助續租店面,皆屬被付懲戒人私領域之日常交誼或生活事務,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

2.關於如表1編號7至23所示部分:

(1)上揭如表1編號7所示,翁茂鍾筆記本上固記載「曾法官處請教」等詞,但並未具體記載請教何事,或與「百利案」有何關聯性之內容。對照本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被付懲戒人石木欽一案判決書之記載,翁茂鍾倘與石木欽討論「百利案」案情,筆記本上大抵均有「百利案」相關內容之記載,故尚無證據證明被付懲戒人於此亦提供「百利案」相關之法律意見。

(2)上揭如表1編號8至10、13至18、21至23所示部分行為,依翁茂鍾筆記本內容之記載,僅記載:「曾平杉」、「曾平杉法官」等詞,皆無任何具體到訪目的之記載,並無「百利案」案情或其他堪認被付懲戒人涉有違失行為之內容。

(3)上揭如表1編號11、12所示,翁茂鍾既與被付懲戒人及其家人相熟,無論前往探視生病之被付懲戒人配偶,或出租辦公室予被付懲戒人之女曾○○作為律師事務所使用,既無證據證明與「百利案」有關,或係以不相當之對價承租,尚可認係人情之常,而與法官職位或職務無關。

(4)上揭如表1編號19、20所示,被付懲戒人夫婦應邀參加南鯤鯓尾牙宴,而出席數百人同時在場之大型公開民間禮俗活動,事前復無法獲知在場尾牙賓客身分而得決定出席與否;到場後雖偶遇翁茂鍾,但既未同桌,復無證據證明兩人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談論案件,自難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行為。

(5)綜上,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如表1編號1至4、7至23所示部分行為,因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有何違失情事,上揭部分均不應受懲戒。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曹瑞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英志(最高法院法官)、參審員楊添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林明昕(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表1:

編號

扣押物編號

記載事項

1

A12

1997.6.6(五)

1145 台南地方法院 找曾平杉行政庭長

1430 台南地方法院 日本房子資料公證

2

A13

1998.6.14(日)

曾平杉處 其小孩金門當兵事

3

A15

1999.9.18(六)

2100 窈窕淑女餐廳

曾平杉法官 蘇○○法官談蘇法官妻堂妹租○○民生路房子到期續約事

4

A19

2000.9.8(五)

2150 曾平杉處 閒聊

5

A22

2001.8.9(四)

2130 曾平杉家 討論百利案

6

A20

2002.5.21(二)

1130 蔡○○律師處 曾平杉事檢討

1500 立法院找李○○談曾平杉 事後至4F找  鄭○○委員 蔡○○委員 獲送茶葉ー盒

2210 南門庭院 曾平杉 卓○○

7

A18

2002.10.8(二)

1345 曾法官處請教

8

A18

2002.11.13(三) 

2140 曾平杉家

9

A18

2003.4.13(日) 

1800 曾平杉

10

A24

2004.6.15(二) 

2030 曾平杉法官

11

A24

2004.9.1(三)

140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帶女兒曾○○來談 租辦公室

12

A24

2004.10.24(日)

1700 曾平杉家 曾大嫂生病送燕窩2盒

13

A24

2004.12.22(三)

1140 台南公司 曾平杉 曾○○

14

C11

2008.11.23(日)

2100 曾平杉家  曾○○

15

C12

2009.3.12(四) 

2100 曾平杉家

16

C12

2009.08.23(日) 

2000 訪曾平杉

17

C12

2009.08.30(日)

2030 訪曾平杉

18

C12

2009.9.26(六)

1900 訪曾平杉

19

C05

2010.02.03星期三

17:35南鯤鯓尾牙

 羅○○ 曾平杉 周○○ 徐○○

20

C13

2010.2.3(三)

1800 南鲲鯓尾牙 羅○○ 曾平杉夫婦 學甲分局長黃○○

21

C13

2010.3.21(日)

1600 訪曾平杉

1700 訪李○○律師 百利案求償案

22

C13

2010.6.13(日) 

1650 訪曾平杉

23

C07

2013.12.8星期日

18:00 曾平杉

24

E14

引自扣押物編號E14 (「襯衫管制表」)

97/2/6  春節(除夕)1件  

98/1/26 春節 1件

98/10/3 中秋節 1件

99/2/13 春節(除夕)1件

25

J-2

曾平杉法官

2010/3/2 送YOUNG1田中寶養生液(young)

2010/9/22 送四物鐵×1

2011/6/27 送四物鐵×1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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