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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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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前分局長林志誠等五人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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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澄字第19號、112年度清字第11號等案件,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判決,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林志誠降貳級改敘。

       許書桓降壹級改敘。

       顏敏森降壹級改敘。

       傅榮光降壹級改敘。

       楊忠蒞降貳級改敘。

二、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林志誠原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分局長;許書桓原為中崙派出所所長;顏敏森原為中崙派出所副所長;傅榮光原為中崙派出所巡佐;楊忠蒞原為松山分局警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擔任松山分局督察組教官之楊忠蒞於110年4月15日晚間與友人前往北市林森北路九酒CLUB(經臺北市警察局訪查認定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1項之不妥當場所)喝酒。翌日凌晨2時許,楊忠蒞酒後返回松山分局途中,見南京東路626酒吧外大聲聊天之徐權等10人,乃出聲喝斥並以穢語辱罵。徐權等人遂群起追趕楊忠蒞,並尾隨追進中崙派出所找其理論,徐權氣憤推倒值班台前之紅龍柱,更抛擲鐵椅致值班臺上之公務電腦螢幕毀損。同時間就寢中之顏敏森聞聲衝出查看制止,並與值班員警共同將滋事民眾勸阻拉離。事後徐權前來道歉並願賠償,顏敏森遂指示在場警員「簡單處理」而未將徐權法辦,甚至當日之工作紀錄簿記載「無異常」,顏敏森亦予批核。110年4月16日上午8時左右顏敏森向許書桓報告此事時,稱徐權係「不慎」碰撞電腦螢幕且願賠償。許書桓聽取報告後未予查證,亦未指示所屬續查並呈報分局長官。當日晚間7時許,傅榮光建議許書桓將監視器內之影像處理掉,許書桓遂與傅榮光共同基於隱匿證據之犯意聯絡,一起將徐權等人進入中崙派出所喧鬧及徐權砸毀電腦螢幕等影像予以格式化,藉此湮滅關於徐權之刑事犯罪證據。林志誠於110年4月21日晚間雖已知悉中崙派出所監視器硬碟遭格式化,卻仍於110年4月22日上午10時記者會受訪時,表示監視器因停電而未錄到畫面,嗣於同日下午2時於台北市議會接受質詢,及同日下午5時30分記者會再次受訪時,改口稱無監視器之原因係復電後未重啟錄影,該次記者會又安排楊忠蒞與徐權、凃政廷在松山分局前握手致意。至監視器影像還原後,證明其所述與事實不符,引發輿論非議及公權力不彰之質疑,致生損害警察機關之形象及名譽。

三、理由要旨

(一)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等所坦承或不爭執,其中:

1.關於被付懲戒人楊忠蒞違失行為部分,楊忠蒞坦承其非因公渉足不妥當場所,及其酒後口出穢言致生衝突事件,並有松山分局專案小組調查報告及監察院調查意見在卷可資佐證。

2.關於其餘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部分,有還原後之監視器影像檔案、湮滅證據勘查採證照片28張、電腦螢幕損壞照片、林志誠在記者會、市議會之說法等相關資料照片文字附本院卷或相關刑事卷內可資證明。此外,復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81號、第13189號、第13498號許書桓、傅榮光湮滅證據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上字第246號徐權妨害公務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秩字第200號王偉強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定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對無誤。

(二)被付懲戒人等如事實概要欄所示之行為,楊忠蒞非因公渉足不妥當場所,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規定,又其酒後口出穢言挑釁民眾,二者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即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次,許書桓、傅榮光、顏敏森湮滅證據,隱匿犯罪、未即通報分局長官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除許書桓、傅榮光湮滅證據觸犯刑罰法律外,許書桓、顏敏森另違反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2點、第3點規定。顏敏森指示值班警員隱匿案情,並於不實之工作紀錄簿核批,違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第53條第3項之規定。林志誠未確實查證,逕行發布不實之新聞,違反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第5點第4款之規定。是以,被付懲戒人等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謹慎;第8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皆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其等行為足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之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均有懲戒之必要。

(三)經審酌警察係犯罪偵防、打擊犯罪之第一線執法人員,被付懲戒人楊忠蒞行為時為松山分局警員兼教官,被付懲戒人許書桓、顏敏森及傅榮光行為時分別為中崙派出所正、副所長及資深巡佐,其等所為如前所述之違失行為,或在不妥當場所飲酒後言行不檢,或有湮滅證據、隱匿犯罪之行為,知法犯法,引起輿論非議,損害警察名譽情節嚴重。許書桓、顏敏森身為正、副所長,未盡監督下屬,如實報告上級之責任;林志誠身為分局長,綜理松山分局之警政業務,對外發布新聞稿或對媒體發言時,未能切實查證並說明警方嚴正執法之立場,致引發外界質疑「公權力不彰」「員警包庇犯罪」「監視影像分局長竟以停電沒錄到掩蓋」,重創警察形象,損及民眾對警察機關之信賴等情,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分別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陪席法官張祺祥、受命法官許金釵。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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