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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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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職務法庭111年度懲字第9號周章欽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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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111年度懲字第9號)已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周章欽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

二、事實概要

    移送機關監察院以被付懲戒人周章欽於101年1月2日至109年上半年(端午節左右)期間,涉有違失行為一(即於勤前說明會前1日以電話聯繫主任觀護人韓國一將翁茂鍾媒合至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而造成所屬人員不敢公正執行業務,且未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而未能落實社會勞動之執行)、違失行為二(即收受11件襯衫,及退回[未收]1件襯衫,且未向政風單位登錄或向機關報備),違背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敗壞法紀,影響國民對刑罰公平信賴,爰依法彈劾移送本院職務法庭。

三、理由要旨

(一)關於違失行為一:

     翁茂鍾因佳和公司炒股案遭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而受3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臺北地檢署函送臺南地檢署代為執行。依相關資料顯示,原應將翁茂鍾媒合至臺南市中西區之執行機關(構),且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社會勞動人對於其履行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無選擇或指定之權,然被付懲戒人卻依翁茂鍾之意願(選擇及指定離佳和公司辦公地點距離近且有警界關係之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為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構),於勤前說明會前1日之101年1月2日以電話交代所屬主任觀護人將翁茂鍾媒合至麻豆分局易服社會勞動,並造成麻豆分局轄區查核易服社會勞動業務之觀護佐理員不敢公正執行業務;又被付懲戒人未依作業要點第17點第1款規定成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而未能即時查核發現翁茂鍾履行社會勞動有不實情事,令翁茂鍾應執行之原宣告刑,因逾行刑權7年時效而不得再執行,是被付懲戒人就其主管(易服社會勞動)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未依法令謹慎執行其職務,以圖翁茂鍾之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之確實行使,情節重大。

(二)關於違失行為二:

     被付懲戒人明知其曾於101年1月2日就其主管(易服社會勞動)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翁茂鍾)之任何饋贈,卻仍於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24日期間,長達5年餘收受翁茂鍾11件襯衫,足以影響檢察公正、廉潔形象或司法尊嚴,情節重大。另被付懲戒人109年上半年(端午節左右)雖退回(未收)1件襯衫,惟因未簽報機關及知會政風機構,亦有違失。

(三)被付懲戒人以上行為,違反92年8月15日修正發布之檢察官守則第2點及第12點規定、111年6月22日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4點本文及第5點第1款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且情節重大,有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款、第7項所定應受懲戒之事由,並有懲戒之必要。

(四)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受懲戒之必要,應受「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之懲戒處分:

1.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一及違失行為二,其行為時間雖有先後,行為態樣亦非單一,然均根源於被付懲戒人所辦翁茂鍾易服社會勞動事件及其與翁茂鍾之交往,而屬具有時間上、事務本質上及內、外部之相當關聯性,此等行為跨越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前、後,自應合併觀察,而以最後一個行為,即109年上半年(端午節左右)作為整體違失行為之終了日,並依「實體從舊從輕」之法律適用原則,適用101年7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第50條規定。

2.對檢察官違法或不當行為施以懲戒的目的,不在對其施以制裁,而在督促個人或群體未來更能善盡檢察官的職務義務,形成司法人自治、自律的良性循環,終局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任與榮譽。爰審酌被付懲戒人因未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及第17點第1款規定謹慎執行其職務,以圖翁茂鍾之利益,致生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弊端,嚴重斲傷國家刑罰權之確實行使,且長期多次收受翁茂鍾饋贈之襯衫等情,嚴重損及其職位尊嚴及司法尊嚴,有損檢察官之公正、廉潔形象,兼衡其任職期間之品行(如任職期間之考績、職務評定,及多次因工作績優而記功嘉獎等),及被付懲戒人已坦承部分違失行為,再參酌另案涉及關說情事之懲戒處分的議決情形(如: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8年度鑑字第8996號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895號議決書),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結果,因此諭知被付懲戒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壹年」之懲戒處分。 

四、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職務法庭第一審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懲戒法院審判長)、陪席法官林英志(最高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曹瑞卿(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參審員丘彥南(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參審員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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