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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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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懲戒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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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前局長丁允恭懲戒案件宣判新聞稿

本件(110年度澄字第1號)已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24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壹、主文

丁允恭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貳、事實概要

  被付懲戒人丁允恭自民國103年2月25日起至106年10月26日止擔任高雄市政府新聞局(下稱新聞局)局長一職,比照簡任13職等,為政務人員。被付懲戒人曾於102年10月間與嚴女(名字等資料詳卷)訂婚,嗣因職務之故認識記者Y女(姓名等資料詳卷),被付懲戒人於103年11月某日晚間,以新聞局長身分在某KTV宴請高雄地區記者,餐會後與Y女進而交往,交往期間,被付懲戒人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3 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至106年2月間,Y女因北上工作與A男(姓名等資料詳卷)結識並交往,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為挽回Y女,冒然於106年2月27日在通訊軟體「臉書」上傳其與Y女之親密合照,雖約10分鐘後隨即下架,但已遭人閱覽截圖,並致媒體界知悉被付懲戒人與Y女交往情事,Y女唯恐被付懲戒人將另拍私密照流出,要求被付懲戒人刪除,也因此造成Y女後續工作上之困擾,其行為放蕩不檢且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

參、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就其任職新聞局長期間,在新聞局長辦公室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及Y女懷孕時,陪同Y女墮胎1次,知悉Y女另墮胎1次,且故意於106年2 月27日在「臉書」貼出與Y女之合照,Y女嗣後有要求刪除另拍之私密照,其知悉Y女因此造成後續之工作困擾等事實,於移送機關詢問及本院言詞辯論時,均坦承不諱,所為陳述核與證人Y女於移送機關詢問所述等資料在卷可稽。

二、政府機關之辦公處所,係供公務人員辦理業務之空間,其內部設備之使用,一般需與公務人員辦理業務有相當關連,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被付懲戒人於其新聞局長辦公室內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交往期間Y 女並曾墮胎2次,其行為放蕩不檢甚明。又Y女北上工作並與 A男交往之後,欲與被付懲戒人分手,被付懲戒人盼挽留Y 女,於106年2月26日與Y女相約見面,翌(27)日見Y女在「臉書」上貼出與A男之親密合照,乃在「臉書」上公開貼出其以前與Y女之親密合照,為被付懲戒人所是認。依該張照片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以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與社會通念觀察,雖難認含有性或性別歧視之意涵(詳後述),但已足使一般人認為二人關係親密,為男女朋友關係。被付懲戒人坦承其將照片貼出後,因「顧慮外界觀感、媒體效應與Y女感受」,於約10分鐘後立即下架刪除;被付懲戒人並稱:「我當時身為高雄市政府新聞局長,有感情上的事件,可能會上到新聞,但是因為刪除迅速,而且這張照片說是朋友也還可以,所以並沒有在媒體發酵,…後來我沒有辭職」等語。又被付懲戒人與Y女之LINE對話表示「我好像捅了很大的婁子…我要辭職了…因為我不小心把照片開成公開了…其實不是不小心…我…就是想要…妳…為妳自毀…夠不夠」。證人A女亦證稱:看到Y女與丁先生LINE聊天,有猜到他們關係很好,但不知道原來丁是Y女男友,直到2017年丁先生放出照片,蘋果報導後,大家就知道了等語。且Y女自106年3月3日起與被付懲戒人之LINE對話一再言及:因為該張照片,使得政壇、同業、助理等都在傳其是破壞家庭的小三,害嚴女與被付懲戒人分手,其好害怕,不敢去跑線,沒臉面對等語,被付懲戒人亦表示對不起Y女。此外,Y女唯恐另外拍攝之私密照外流,於106年3月3日請求被付懲戒人將私密照影片刪除,均有相關LINE對話在卷可稽。查Y女當時在某知名媒體工作,另有男友A男,而A男與媒體界也有相當淵源,有A女之陳述可佐;且被付懲戒人曾於102年10月間與嚴女訂婚(106年4月5日與嚴女結婚),為其所坦承,並有訂婚照片可參。以當時被付懲戒人擔任新聞局長且曾訂有婚約,其與Y女及A男均與媒體有關之身分、地位、工作狀況觀之,被付懲戒人在「臉書」上公開貼出該張照片,意欲挽回Y女感情之舉,難免會引起媒體放大檢視批判之效應,使民眾對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產生不良觀感,雖約10分鐘後即下架刪除,但仍遭人閱覽截圖,並致媒體界知悉被付懲戒人與Y女交往情事,造成Y女身心與工作之困擾。

三、被付懲戒人為高雄市政府新聞局局長,依法承高雄市市長之命,綜理新聞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被付懲戒人既負責高雄市政府新聞發布與視聽宣導、記者會之舉辦暨國內外新聞界人士之聯繫與服務事項,自係媒體界所熟知及矚目之政府機關首長,其個人行止動見觀瞻,亦不待言。被付懲戒人身為高階公務員,本應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謹慎從事,避免有不當言行損及政府信譽與公務員形象,以符合人民之期待。竟任性而為,在新聞局長辦公室內與Y女發生性行為3次,在職務宿舍發生性行為1次,Y女並曾墮胎2次,又冒然在「臉書」上公開貼出與 Y女之親密合照,欲挽回Y女感情,所為放蕩不檢且有失謹慎,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事證明確。

四、公務員懲戒制度係以健全公務秩序與端正紀律為主軸,主要目的在於維持政府體制之健全,矯正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維繫、穩固及確保公務秩序、提升行政效率,以深化維護公共福祉之整體利益。是於公務員同時被移送數違失行為之情形,在評價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責任時,應將全部情狀為通盤考量綜合判斷,予以整體評價合而為一個懲戒處分。

五、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 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應謹言慎行,維護個人與服務機關聲譽,倘公務員之行為放蕩不檢或草率輕忽,自與該條規定有違。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 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戕害人民對公務員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係直轄市之新聞局局長,為政務人員,未能保持高尚品格,端正舉止,以回應人民之期許,竟恣意在辦公室等處所與Y女為性行為,又冒然在「臉書」貼出其與Y女之親密合照,使Y女擔心私密照外洩,產生工作困擾,其行為放蕩輕率,破壞公務員形象甚鉅,惟坦承其事並有悔意,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六、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依此規定,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以「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為基本成立要件。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依該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 條第4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立法經過觀之,應指行為人之言行或展示播送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含有「性」意涵或含有「性別」歧 視、偏見、侮辱之意涵,始足當之。而「性」之意涵,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等罪章相關罪名所稱之性意涵大致相同。至於判斷行為人之言行是否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性騷擾,應以合理第三人之立場,先以客觀標準判斷其是否含有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含有性別歧視、偏見、侮辱之意涵,如屬肯定,再進而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研判該言行是否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予以認定。

七、本件被付懲戒人於「臉書」所張貼之合照,顯示被付懲戒人與Y女均衣著整齊,面對鏡頭,Y女頭靠在被付懲戒人肩上,另有一不詳男子背對鏡頭坐在附近,依現代人一般生活經驗 與社會通念合理觀察,該張照片僅足認為其二人有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尚難認為含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等意涵,被付懲戒人率將該照片貼出,縱然Y女因而擔心另拍之私密照曝光而要求刪除或產生後續工作困擾,祇能認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究難認係性騷擾。又高雄市政府職務宿舍管理要點之附件二(多房間職務公約範例)並無僅供職員本人居住,嚴禁外人留宿之規定,有移送機關檢送之上開要點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已陳明當時配住之宿舍,係多房間職務宿舍,則其辯稱居住職務宿舍期間偶爾留宿Y女,並未違反該職務宿舍管理規定,即非無據。再被付懲戒人與嚴女結婚以前,係處於未婚之單身狀態,縱同時與數名女子來往,尚難認係放蕩行為;至被付懲戒人與嚴女結婚後仍和Y女有所聯絡部分,依二人之LINE等通訊內容與匯款資料綜合觀察,多係二人間有關彼此身心處境或生活現況之交談互動,或Y女以生病、住院、生活費匱乏、無人可協助等理由,請被付懲戒人給予金錢援助,被付懲戒人應允資助之對話,亦難認為是性騷擾。綜上,本件移送機關移送之事實,除上開貳所載之事實應付懲戒外,其餘部分均不併付懲戒。

肆、合議庭:

    懲戒法庭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清埤、陪席法官邵燕玲、受命法官呂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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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3-24
  • 更新日期:110-03-24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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