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懲戒法院

:::

趙建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字型大小:

趙建銘懲戒案件判決說明新聞稿

本件判決(108年度清字第13293號)主文、事實摘要及理由要旨說明如下:

壹、主文

    趙建銘撤職並停止任用參年。

貳、事實概要:

一、具有公務員身分期間:

    被付懲戒人趙建銘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1日起,擔任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主治醫師,自93年12月6日起,至96年2月14日止,任職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骨科部醫師、總醫師及主治醫師,為經銓敘審定而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醫事人員。因其具有行為時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情事,教育部爰依法移付懲戒。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上開任職期間,事先獲悉由蘇德建等有關傳遞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開公司)165億元聯貸案及不良債權融資案之重大影響股價資訊之內線消息,即告知其父趙玉柱,由趙玉柱負責出資以其母簡水綿證券帳戶,與游世一、及蔡清文依事先談妥之張數配置,於94年7月25日一起買入台開公司股票共12,100張,其等共同內線交易所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3,188,827元。

三、違法兼任業務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之92年12月間至95年5月間止,擔任生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寶公司)臍帶血廣告之商業代言,並以其與生寶公司簽約之合照,提供該公司作為廣告印刷文宣及網路上宣傳使用,計受領代言費逾1400萬元(如含尚未具公務員身分期間之代言,所受領之代言費共1900萬元),違反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業務之規定。

參、理由要旨:

一、被付懲戒人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被付懲戒人內線交易違法事實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重更五字第11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3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其就此部分內線交易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共同內線交易所獲取之財物及財產上利益,合計金額達1億元以上,業據上開刑事判決綜合卷內全部證據資料,詳為論斷說明。被付懲戒人雖未實際獲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然仍不能解免其違法行為之責任,上揭金額可採為懲戒處分輕重之參考。

二、被付懲戒人違法兼任業務部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換言之,只要以經常、持續之行為為同一目的社會活動即屬之。被付懲戒人受邀為生寶公司擔任臍帶血廣告代言,以其與生寶公司簽約之合照相片,提供該公司作為廣告印刷文宣及網路上宣傳使用,計其服務公職期間之代言已逾2年5月,所受領之報酬逾1400萬元,業經生寶公司負責人於檢察官詢問時證述甚詳,復為被付懲戒人所坦承,顯係以經常、持續之行為為同一目的之社會活動,應合於上述所稱之業務,尚不能以其行為期間未獲主管機關告誡、糾正而得正當化、合理化其違法行為或卸免違失責任。

三、本件應受懲戒之必要性:

    按公務員應誠實,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且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以維護個人與服務機關之聲譽與形象,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4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甚明。其中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關於限制公務員兼職之規定,其立法目的,旨在本於公務員一人一職之原則,促其謹慎勤勉,專心從事公務以固守職分,不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避免影響本職工作之遂行或利用職務在兼職時謀取不當利益,以確保公務健全運作並維機關之形象。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上開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既擔任公職,又於事發前已有買賣股票投資之相當經驗,對於內線交易之禁止規範及公務員服務法前揭規定,應有相當認知,竟違反證券市場應公平交易之機制而為本件內線交易,行為有欠誠信,重創機關及公務員形象,而違法兼任業務,復足以讓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政府機關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均嚴重損及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

四、本件懲戒處分種類與輕重程度之理由說明:

    審酌被付懲戒人行為時分係臺北醫院、臺大醫院醫師,亦為當時第一家庭成員,言行深受全民矚目,且智識程度及社經地位均高於一般社會大眾,卻未能謹守誠信,又違法兼任業務,造成社會大眾對於證券交易市場之健全與公平及公務員能否忠勤任事產生高度疑慮,此種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機關及政府信譽,惟就內線交易部分於刑案偵查中曾坦認部分內容,以及違法兼任業務之期間、受領報酬之數額,暨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不併付懲戒部分:

    移送機關移送意旨,認被付懲戒人尚涉(一)介入署立桃園醫院院長人事任用;(二) 收受藥商回扣;(三)介入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人事等部分違法行為。惟查,此等部分移送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查證結果,均認無具體事證足資證明,且與犯罪無涉,而分別予以不起訴處分、簽結在案。本院亦查無積極事證足認被付懲戒人此等部分有違法情事,爰均不併付懲戒。至被付懲戒人於92年12月1日擔任公職之前,為生寶公司臍帶血廣告代言部分,因其當時並非公務人員,自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問題,該段期間所受領之報酬,亦不列計屬違法行為所得報酬,併此說明。

肆、合議庭:

    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陪席法官呂丹玉、吳謀焰。

檔案下載

  • 懲戒法庭新聞稿(108清字第13293號判決)odt
  • 懲戒法庭新聞稿(108清字第13293號判決)doc
  • 發布日期:110-12-21
  • 更新日期:110-12-21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