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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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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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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另開新視窗)》

本院依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本院受理之案件,為全國公務員懲戒案件及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事項;又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之懲戒案件以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24條及法官法第40條、第51條第1、2項、第89條第8項規定之相關機關依法定程序移送者,本院始得受理。

另前開案件之訴訟文書,得以郵寄、到院遞送、電信傳真、電子郵遞設備或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等方式提出,請擇一方式為之,勿重複提出

 

《懲戒法院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說明》

一、以電信傳真設備傳送:應於傳送之訴訟文書前添附首頁(格式如下所示)。

二、以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一)將首頁複製貼上或直接繕打首頁應記載事項於郵件內文,勿以附加檔案的方式傳送;訴訟文書則以附加檔案的方式傳送。

(二)如需補正,請於原傳送之郵件以回覆的方式補正,勿另以新郵件傳送。

三、本院訴訟文書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僅供傳送訴訟文書,不作其他用途。

四、於一工作天內未受回傳者,請來電查詢。查詢電話:(02)2311-1639分機216

本院訴訟文書專用信箱:tppmr@judicial.gov.tw

專用傳真:(02)2361-9381

查詢電話:(02)2311-1639分機216

 

檔案下載

  • 附件:文書傳送(回傳)之首頁格式(橫式)pdf
  • 發布日期:110-12-08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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