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懲戒法院

:::

職務法庭就柯盛益法官開庭辱罵當事人之懲戒宣判新聞稿

字型大小:

職務法庭就柯盛益法官開庭辱罵當事人之懲戒宣判新聞稿

  本件(109年度懲字第6號)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上午10時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柯盛益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

二、事實概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橋頭地院)法官即被付懲戒人柯盛益(停職中)於108年2月21日下午開庭審理該院107年度訴字第601號事件時,當庭質疑原告訴訟代理人黃○浩律師所提出的「追加備位聲明」,且以「你拜託欸(台語)!讀書讀到傻去了!」、「你頭殼壞掉(台語),我真的是很佩服你們這些律師不知道當時那個書是怎麼唸的!」、「黃○浩律師。你哪一個學校畢業?是哪一個教授教這個民事訴訟?你可以告訴我嗎?」等語責罵,並要求當庭撤回;於詢問被告複代理人黃○珮律師的意見時,又當庭以:「妳也跟他一樣腦袋糊塗啦!妳也跟他腦袋糊塗」等語責罵。柯盛益並在未獲應允的情況下,扭曲黃○浩律師當庭陳述的本旨,逕予指示書記官於筆錄上記載黃○浩律師撤回備位之訴,經黃○浩律師當場異議後,才命書記官更正筆錄記載。

另外,被付懲戒人在承審橋頭地院107年度訴字第616號等其他6件民事事件,於108年1月至2月之間開庭時,亦分別有開庭態度不良,以及對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辱罵:「證人講的會對本件產生什麼樣效果你也不提出來說,反正我這個律師呢,晚上就是去喝酒,我管你法院訴訟進行,是這樣嗎?」、「我在講你你還搞不清楚,你還聽不懂,你還要立一個冤親債主,你下一輩子小心被人打了還搞不清是什麼因素。……你後面一定會有災禍,還搞不清楚」、「所以你們這些包商該死啦,難怪你拿不到錢,公司開這麼大間,結果這種事情做的嘻嘻哈哈(台語),該你拿不到錢啊」、「真的是氣死人,這種東西是三歲小孩在玩的東西,你拿來這裏扮公伙仔(台語)」等言詞。

三、理由要旨

(一)柯盛益有應受懲戒的違失事實,並有懲戒的必要

柯盛益於前述案件開庭時所為的言詞,不僅已逾越審判長訴訟闡明義務範圍,恣意而沒有耐心、帶有預斷性的陳述,且態度輕率,語帶譏諷、任意辱罵,甚至涉及對個人的人身攻擊,已嚴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及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及司法院依其司法行政監督權限所訂頒的《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2條、第53條第1項等程序規定。另外,柯盛益未讓黃○浩律師有與當事人溝通的機會,要求應當庭撤回備位聲明的追加;且司法公正首重程序正當,審判筆錄既然具有法定證據資格,訴訟程序與證據調查的進行,自應客觀、忠實的記錄,柯盛益於未獲應允的情況下,竟扭曲黃○浩律師陳述的本旨,逕予指示書記官違反其客觀性義務,於筆錄上記載黃○浩律師撤回備位之訴,亦已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的程序規定而情節重大。至於監察院就柯盛益承審該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事件,於108年9月19日開庭時所為的違失行為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因監察院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的審查程序,其移送程序即非合法,本庭無從併案審理,附此敘明。

柯盛益之前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戕害司法形象,經監察院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身,以下簡稱公懲會)議決休職1年的懲戒處分。而柯盛益歷年的年終考績(101年《法官法》施行前)及職務評定多次考列乙等、丙等或未達良好,自102年1月28日復職後,於105年3月29日又因審理案件疏忽,經高雄地院給予書面警告1次,並將他104年度的職務評定改列為未達良好。他卻未能記取教訓,仍有前述違失事實,而且辱罵、斥責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所使用的言語,實已超越人性尊嚴不容侵犯及當事人訴訟權應受保障的憲法基本要求。本庭再審酌他於108年1、2月期間,在審理7件民事事件中,又有前述密集、反覆為之的違失行為,不僅危害司法公正、中立的外觀,嚴重侵害當事人受獨立及公正審判的權利,且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他的整體違失行為也顯示問題的共同根源,在於他的人格不穩定、無法控制自身情緒,依法自應予以懲戒。

(二)柯盛益應處以免除法官職務,轉任司法事務官的理由

本庭合併觀察、一體評價柯盛益在承審的7件民事事件中所為的違失行為,可見並非僅偶發的單一事件;他所為不僅嚴重違反當事人聽審權、公正程序請求權,並且對法官職位尊嚴、職務信任及司法形象造成嚴重損害;再綜合他之前曾因開庭審案態度不良而遭懲戒、他的行為所表彰的人格圖象、對案件的審理態度,以及他於監察院詢問時供稱:「是我個人的警覺性不夠,開庭時沒有注意到這個部分,對於相關的彈劾、懲戒我都可以接受」、「這個大概就是與個人的修養有比較大的關聯,我都跟配股的書記官講說我們柯家沒有一個有好脾氣的,而從上一次被懲戒後我就已經透過佛教及佛經來提升自己的修為,但是本性要改可能真的沒有這麼快」等語,堪認他已表達悔意,對於自己不適任法官職位已有所體認。綜上,本庭認定柯盛益雖未達應剝奪其擔任一般公務員資格的程度,但已不宜續任法官職務,而應予免除法官職務,同時參酌司法院意見,處以轉任司法事務官職務的處分,以達懲戒目的,並符合責罰相當及比例原則。

四、本次判決後得否上訴的權限

       監察院、柯盛益均得上訴。

五、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王俊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參審員沈瓊桃(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程明修(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檔案下載

  • 1100205職務法庭新聞稿(109懲字第6號柯盛益懲戒案件)doc
  • 1100205職務法庭新聞稿(109懲字第6號柯盛益懲戒案件)odt
  • 發布日期:110-02-05
  • 更新日期:110-02-05
  • 發布單位:懲戒法院
回頁首